关于呈送《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报告

关于呈送《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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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I市余駆人民败府文件余政发〔2008〕134号关于印发《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0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加强对暂时因故不能实施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区域范围

2、内的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特制定如下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因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等客观条件所限难以实施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的我区西部山区偏远镇乡(不含西部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大项目推进地区)和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零星农居安置点,以及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拆迁计划之内的农村危房户的改造等。属撤村建居区域和区政府确定需按城市近期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的危房,由危房户自行拆除,并由属地镇乡(街道、开发区)按有关政策采用临时住房予以过渡,并尽快安排入住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二、基本原

3、则(一)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地,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严格控制建造单体住宅。(二)统筹规划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没有完成编制审批的,暂时不予办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待村庄规划完成编制审批后再予恢复办理。(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相关规定等程序审批农村居民建房,由区农村居民

4、多(高)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户逐宗审批,规范审批管理。三、建设标准(一)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未纳入拆迁计划的农村危房户的建房。凡能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继续居住的,应先予以修缮;经鉴定确实无法修缮又不能进安置公寓的,经一定程序审批后,可在原址按原合法宅基地规模、原合法审批面

5、积和原合法层次高度予以翻建。四、建设审批(一)审批条件1.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办法规定限制标准的;(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制标准需扩建的;(3)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或因灾害住房遭毁坏需重建的;(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5)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2•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1)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

6、基地的;(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3)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4)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5)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6)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二)审批程序1.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经镇乡(街道、开发区)初审后报区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手续(1)建造住宅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的,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7、。(2)建造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由规划主管行政部门签署选址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农村居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开发区)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4)《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未建设的自行作废。3.农村居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先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须按标准交纳规定费用。4•城市近

8、期规划建设未纳入拆迁计划的农村危房户申请翻建的,必须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中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除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危房、局部危房、危险点房、损坏房)以外,还必须注明具体处理意见,如修缮和加固使用、停止使用和拆除等。危房户在申请翻建时必须同时提交在合法范围内“按原址、原宅基地规模、原建筑面积、原层次高度翻建”的书面承诺。5•申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街道、开发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集中收件后,一般按季度报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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