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ID:42786774

大小:3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9-2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_第1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_第2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_第3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_第4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关闭窗口】(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    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    投资人张卫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静为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南通云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并于2014年4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静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上诉人南通云巧的委托代理人左元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瑞蓓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蓓佳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0元,已全部实缴,法定代表人为徐静。公司股东登记为徐静和毛剑锋,其中,徐静出资550,000元,毛剑锋出资450,000元。2012年7月27日瑞蓓佳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瑞蓓佳公司曾在《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中将“上海法蒂玛进出口

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蒂玛)作为该公司的申请名称,将“百德宝”、“法蒂雅”、“瑞蓓佳”等作为备用名称。    2009年7月13日,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汇法院)作出(2009)汇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瑞蓓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通州云巧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通州云巧)货款250,061.40元;案件受理费5,051元(已由通州云巧预交)由瑞蓓佳公司负担。    2009年10月9日,通州云巧依据(2009)汇民二(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对瑞蓓佳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4、,要求瑞蓓佳公司向通州云巧支付货款250,061.40元,案件受理费5,051元,共计255,112.40元。2009年12月11日,浦东法院以在执行中瑞蓓佳公司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经浦东法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有其他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徐静去向不明,查询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浦东法院依法查封了瑞蓓佳公司车牌号为沪C58680捷达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亦去向不明,通州云巧也无法向浦东法院提供瑞蓓佳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0年3月2日,通州云巧经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5、更名为南通云巧。    2013年8月27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通过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提取的瑞蓓佳公司的工商备案材料中十四处留有“徐静”签名字迹的检材与徐静的签字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得出鉴定意见:一、签约时间2003年10月28日的《租房协议》承租方处“徐静”签名字迹不是徐静所写;二、无法判断其余十三处检材中“徐静”签名字迹是否系徐静本人所写。    庭审中,南通云巧称浦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其又向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被口头答复称无法恢复执行。    原审法院认为,南通云巧起诉徐静,请求其对瑞蓓佳公司债务承

6、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通云巧认为,瑞蓓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徐静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南通云巧债权无法收回,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南通云巧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南通云巧请求徐静对瑞蓓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符合五个构成要件:(1)、徐静是适格的清算义务人;(2)、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3)、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4)对债权人造成了直接损失;(5)股东怠

7、于履行义务与债权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项构成要件。徐静辩称,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其并未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签名,对于公司设立并不知情,不具有股东身份。原审法院认为,徐静作为瑞蓓佳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系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在未被宣告撤销前,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庭审中,徐静称“其在徐正文家打工时,徐正文向其借了身份证,其就借了,借了有什么用也忘了。”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徐静对于个人重要身份证件应当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徐静随意出借其身份证而不追究借用人意图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徐静对此存在过错,并且徐静也不能就徐正文借用其

8、身份证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故也不能排除徐静知晓徐正文利用其身份证设立公司。并且,徐静又称其“曾在法帝玛(音)做过前台,而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