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

ID:42767135

大小:91.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9-20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_第1页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_第2页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_第3页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_第4页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247条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第247条解析《民诉法解释》第93条.2015-12-03王亚新陈晓彤民事审判参考來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作者:王亚新陈晓彤内容摘要《民诉法解释》第93条渊源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屮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

2、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关键词预决效力积极既判力消极既判力参加效力证明效力《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若干种事实中,包括第(五)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过,根据该规定第2款后段的但书,对于第1款第(五)项所列Z前诉生效裁判已确认的

3、事实,在后诉小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并达到“足以推翻”这种程度的话,法院应做出不同的事实认定。《民诉法解释》第93条除了对条项序号及表述做了少许调整外,其内容直接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起施行,至今仍有效,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第9条。与这样的出处紧密相关,第93条在《民诉法解释》中的位置也处于冇关证据及证明的部分。t2002年《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第9条规定关于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对后诉的影响或效力虽然往往被称为“证明效力”、“免证效力”或

4、“预决效力”,但同时也一直存在着把前诉对后诉的这种影响与既判力联系起来的观点。或者不妨说,是否应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证据规定》第9条、以及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于后诉的影响或效力具有何种性质的问题,甚至已成为学界产生多种意见的一个重要的争论Z点。从《证据规定》施行以來的司法实务来看,不少法院对于第9条冇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部分规定的适用,也并未限定于“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形,而频繁地牵涉到前一诉讼的裁判结果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对后一诉讼的影响或拘束作用。以学界和实务界的这些实际情况为背景,《

5、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就“重复起诉”做出的规定,作为直接反映既判力的程序规范,就与第93条的内容产生了相互关联。第247条虽然也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重复起诉,但其针对的“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情形却是典型的前诉裁判直接拘束后诉,即原则上规定了生效裁判对于后诉发生“消极的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效果。鉴于对《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五)项的理解可能牵涉到既判力,本文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何种效力的问题与第247条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联系起来,讨论这两个程序规范屮前

6、诉裁判结果如何影响甚或拘束后诉。希望通过这种解释论的研究,能够对学界围绕“既判力”、“预决效力”等概念而议论纷纭的多种观点进行整理,并为司法实务屮如何理解适用第93条和第247条提供某种体系性的解释方案。以下,先对《证据规定》施行以來有关第9条的理解而提出的种种观点以及司法实务的适用情况加以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捉炼出一个能够整合多种概念的基本框架,再借助这样的理论工具把《民诉法解释》第93条与第247条结合起来,并进一步就这两个程序规范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适用问题展开体系性的解释。一、关于《证据规定》第9条

7、的多种观点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学界及实务界对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提出了种种见解。考察这些见解可以看出,为了理解把握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对后诉可能发挥的影响或具有的效力,论者大体上分别采用了三种不同的视角。一种视角主要立足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既判力概念来说明或批评乃至否定第9条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视角着眼于证明或免证的效力以把握理解该项规定,冇时还以英美法上所谓“司法认知”的概念来表达;最后一种视角则与苏联从前的民事诉讼法上关于“预决效”的法条及理论相关,并可能涉及到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

8、的“争点效”、“参加效”等概念,强调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是一种有别于既判力、但又不限于“证明作用”的裁判效力。直接使用“既判力”概念来说明第9条有关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免证”或“预决”效力的观点,首先见于实务界人士就《证据规定》的理解适用而撰写的解说书。例如,由该司法解释部分起草者编著的一部解说书明确指出,“己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属于当事人免证的事实,其理论基础和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既判力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