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763362
大小:27.55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1
《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提高培养质量,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与规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学位导师是按照教育部批准招生的专业学位授权类型(或领域),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实践型、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岗位,一般按照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方式(简称“双导师制”)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三条校内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负主要责任,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培养过程中校外实践环节管理及论文指导
2、等工作。校内导师实行上岗审核制,各单位按照培养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校外导师根据培养环节的需要聘任。第四条专业学位导师上岗审核工作要坚持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培养质量的原则,逐步优化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结构,强化职业需求导向和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分类指导,健全实践基地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熟悉本专业学位教育现状、发展趋势和培养目标,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和实践工作。第六条关心研究生的学习、实践和思想情况,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科学观和价值观,协助做好毕业鉴定
3、及就业指导。对因品行、身体、成绩等不适合继续培养者,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第七条校内导师可独立招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并在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案例教学和学位论文等环节履行职责,注重研究生专业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第八条校外导师要利用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在实践教学、案例编写、社会调查等环节进行指导,注重研究生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提高。第三章上岗条件第九条校内导师上岗基本条件:(一)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二)应为我校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医疗护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4、与相应行业领域保持较紧密联系并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应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四)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讲授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能力;(五)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计划和实习方案制定、实验操作等。(六)各专业学位类型(领域)研究生导师成果要求、项目及经费等具体上岗条件详见附录。第十条校外导师上岗基本条件:(一)掌握专业学位教育方法,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二)为相关专业实践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5、家;(三)有较强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四)与我校相关培养单位有稳定合作关系,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第四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首次申请上岗校内导师审核程序如下:(一)本人填写《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表》,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成果和项目经费的证明材料。(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符合上岗条件的人选,经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的申请材料(旬括申请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结果汇总表)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二条
6、校外导师上岗审核程序如下:(一)由培养单位或校内导师推荐。(二)填写《兰州大学专业学位校外导师登记表》,经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讨论,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聘任学院颁发聘书。第十三条已上岗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审核、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专业学位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分委员会每三年对已招生的校内导师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五条研究生院将对评估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连续两次履
7、职评估不合格的校内导师,取消上岗招生资格;对学位论文抽查出现问题的校内导师,按照《兰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办法》处理。评估和抽查结果将作为招生指标配置的依据。第十六条校外导师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单位对其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七条专业学位导师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戒等参照学校学术学位导师选聘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