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基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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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及基本操作规程2013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五章信用评级管理第六章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素第七章担保管理第八章业务流程第九章流动资金贷款相关要求第十章固定资产贷款相关要求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本办法。第二条小企业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小企业客户给予的用于满足其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各类本外币授信业务,或其为关联方授信提供担保

2、支持的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各级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岗位设置(一)一级支行1.未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一级支行设置的岗位: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合作岗、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3个岗位)2.已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一级支行设置的岗位:受理岗、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合作岗、记账岗、小企业主管岗。(6个岗位)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机构岗位职责未被授权客户营销岗1.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和金融产品推广;2.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小企业授信业务咨询、预受理和客户推荐;3.协助开展授信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已被授权信贷

3、经理岗1.负责授信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2.完成业务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3.负责对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进行合同签署、授信条件、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等工作;4.负责逾期(垫款)业务的检查、催收工作;5.负责包括贷后检查在内的贷后管理事项和业务日常监控、并牵头或协助做好交叉销售、客户综合服务和资产保全等工作。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第二章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二)二级分行1.小企业金融部(8个岗位)设置的岗位:总经理、产品经理岗、内勤岗、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贷后管理岗、业务管理岗、经营管理岗。2.信贷业务部(4个岗位)涉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岗位:产品经理岗、审查岗

4、、审批岗、信贷管理岗。3.会计部(2个岗位)涉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岗位:放款审核岗、记账岗。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三条授信对象(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各类企业。涉及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业等。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序号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农、林、牧、渔业——≤5000万元——2工业≤300人≤30,000万元——3建筑业——≤30,000万元≤20,000万元4批发业≤50人≤30,000万元——5零售业≤100人≤

5、20,000万元——6交通运输业≤300人≤30,000万元——7仓储业≤200人≤30,000万元——8住宿业≤300人≤10,000万元——9餐饮业≤300人≤10,000万元——10信息传输业≤500人≤30,000万元——1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00人≤10,000万元——12物业管理≤500人≤5000万元——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0人≤30,000万元——14其他未列明行业≤100人≤10,000万元——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二)以下企业不得作为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对象:1、房地产开发企业;2、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共事业服务机构;3、证券公司、担保公司、

6、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具有金融功能的非金融机构;4、纯融资性、政府融资平台型、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或补贴(50%及以上)的国有企业;5、关联关系众多、股权结构复杂、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企业或集团企业。※目前可适当准入:驾校、民营培训机构、民营专业医疗机构。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十四条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实际控制人在当地

7、有固定住所。4、企业银行信用良好,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第四章授信对象及条件5、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担保。6、企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若正常经营超过2年的,应确保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7、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全部收入中占比高于65%。8、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上(含BBB级)。9、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①对于单户授信在等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加工制造业不超过70%,批发零售业不超过80%,其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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