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乾电池回收工作绩效考核及绩优

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乾电池回收工作绩效考核及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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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绩效考核及绩优学校团体奖励金运用要点-、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考核各级学校执行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绩效,遴选绩优各级学校并规范团体奖励金运用方式,特订定本要点。二、本要点考核对象系指参加「九十六学年度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绩效考核」之公私立大专院校、高中(职)及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就其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之废干电池回收量进行评比0三、考核方式:(一)参加「九十六学年度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绩效考核」之学校,应向辖

2、区县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报名,并于九十七年一月十日前提出期中成果报告(附件一)、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前提出执行成果报告(附件二)至辖区环保局。(二)环保局依据学校期中成果报告编制「九十六学年度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期中成果汇整表(附件三),于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前送本署统计;于该学年度结束后,依据学校成果报告编制「九十六学年度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干电池回收工作」执行成果汇整表(附件四),并于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送本署评比,逾期视同放弃。(三)就各环保局所提送之「九十六学年度加强办理各级学校推动废

3、干电池回收工作」执行成果汇整表中,以学校废干电池回收总量评鉴,遴选出总量组前一五O国中组前十五名、高中职组前上述二类组别考评结果若有重又名次相同时以总量组名次为名;另以学校平均每人每月废干电池回收量评鉴,遴选出国小组前五O名、三名及大专组前三名。复,以最佳名次为主,主。(四)经查有强迫学生购买新电池以增加回收量或规定缴交一定数量、重量之学校,该校将不予列入评比。(五)未检附废干电池流向证明(如回收商/清洁队废干电池回收交货签收单)及铅蓄电池之回收量将予以扣除。(六)为确保各学校废干电池回收数量之正确性,各环保局于审查

4、学校所提送之期中报告及成果报告时,发现回收数量与去年同期异常变化,应先进行流向及凭证查核。倘各学校提供不实数据,除不予列入评比外,另将依法究责。四、绩优学校及环保局奖励方式:(一)学校奖励方式:1.获颁为绩优学校,本署将核发团体奖励金或奖状,并函请主管教育机关对于绩优学校之校长予以叙奖;另推动本项工作之有功人员(至多五名),由学校自行办理叙奖。2.第一名至第五名者至多给予记功二次以下之行政奖励,第六名至第十名者至多给予记功乙次以下之行政奖励,第十一名至第五O名者至多给予嘉奖二次以下之行政奖励,第五十一名至第一五O名者

5、至多给予嘉奖乙次以下之行政奖励。(二)环保局奖惩方式:1.依教育部九十五学年度县市别各级学校校数统计(附件五),各县市上学期参与评比学校数达标率,经依学校数多寡进行比率调整后之修正后达标率(附件六),将列为九十六年度「推动执行机关加强办理资源回收工作绩效考核计划」之行政配合事项执行率项目,另整学年废干电池回收量纳入九十六、九十七年度「推动执行机关加强办理资源回收工作绩效考核计划」之考核项目。达标率之调整比率依学校数订定,学校数如为一OO所(含)以下,修正后达标率以原达标率乘以一00%为标准;学校数如为一O—所至二OO

6、百所,修正后达标率以原达标率乘以一0五%为标准;学校数如为二O—所至三OO所,修正后达标率以原达标率乘以一■—O%为标准;学校数如为三O—所以上,修正后达标率以原达标率乘以一一五%为标准。1.各县市环保局辖内参加评比学校修正后达标率达六O%,且实际参与校数三%以上之学校获奖者,将由本署函请该县(市)政府对该环保局之主管及相关承办人员,予以个人行政叙奖。五、绩优学校团体奖励金额度:(一)以学校废干电池回收总量评鉴(总量组)经考核为执行成效前一五O名绩优者(第一名至第五O名为优等,第五十一名至第一五O名为甲等),除可获颁

7、奖状乙纸外,前五十名绩优学校另颁发团体奖励金如下:第一名新台币(以下同)二十万元;第二名十九万元;第三名十八万元;第四名十七万元;第五名十六万元;第六名十五万元;第七名十四万元;第八名十三万元;第九名十二万元;第十名^一万元;第十一名十万元;第十二名九万元;第十三名八万元;第十四名七万元;第十五名六万元;第十六名至第三十名各五万元;第三^一名至第五十名各三万元。(二)以全校平均每人每月废干电池回收量评鉴(平均量组)1.国小组:经考核为执行成效前五十名绩优者(第一名至第十五名为优等,第十六名至第五十名为甲等),除可获颁

8、奖状乙纸外,前十五名绩优者之全校平均每人每月废干电池回收量达四十公克(约三号电池二颗),另颁发团体奖励金如下:第一名新台币(以下同)十二万元;第二名^一万元;第三名十万元;第四名九万元;第五名八万元;第六名七万元;第七名六万元;第八名五万元;第九名四万元;第十名至第十五名各三万元。1.国中组:经考核为执行成效前十五名绩优者(第一名至第五名为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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