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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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政策的解读为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扩大制造业投资,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IH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界定。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了便于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应用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规定梳理如下:一、政策出台背景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

3、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冇重要意义。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之所以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

4、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二、政策主要内容(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

5、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釆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

6、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I口。(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釆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7、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吋扣除。(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又同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屮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五)企业

8、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三、政策执行口径(一)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六大行业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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