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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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牛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03月01日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刀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5号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

2、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认定为刑

3、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Z—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六条

4、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増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

5、、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増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第七条在矿山牛产安全事故发牛后,实施木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Z—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八条在采矿许可证

6、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7、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木条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牛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第十二条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2007年03月01日新闻来源:检察H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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