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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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问题:1.没冇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杳或者可行性论证措施: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和可行性论证2.合同相对人选择不当措施:认真选择合作伙伴3.权利义务不对等措施:重视企业法务,聘请好的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4.条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保管好自己的笔和印鉴,不要轻易签字川印。签字川印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5.违约责任没冇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措施:收集和保管好有关证据6.纠纷处理方式没冇约定或者约定对自己明显不利案例1:双强公司与武建一公司约定,市双强公司向武建一公司位于

2、本市汉阳墨水湖工地和桥II占田二路工地提供各种规格的企II管和承插管。双方还对产品价格,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议定后,武建一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后,双强公司陆续供货,并分别向武建一公司开据了发票,武建一公司共支付13万元。2001年1月180,武建一公司污水管网项目部会计糾*向双强公司出具对帐函一份,确认已收水泥管总额1189666元(含已付13万元)。此后,双强公司根据武建一公司的要求,继续供货,其价值16370元。另有对帐未列货款8504元。双强公司曾持武建一公司开具

3、的发票向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收款,遭该公司拒绝。双强公司即诉至法院。原审在审理期间,对双方的账FI进行了核对。双方公司未列入对帐金额内的8504元和对帐后供货部分的3377元未能提供相应凭证,扣除武建一公司已付货款13万元,卜•欠1072659元,武建一公司至今未付。原审认为,双强公司与武建一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双强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武建一公司未依约付清货款,应承担主要责任。双强公司要求武建一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冇理,应予支持。对其不能举证部分的货款,原审不予认定。武建一公

4、司辩称,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与事实不符,11不能举证,原审不予采信。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第107条,第159条的规定,判决:武建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口起拾口内向双强公司偿付货款107265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01年1月19FI起自付清货款之R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435元,诉讼保全费6270元,两项合计21705元,由武建一公司负担。案例I2王某和游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私营企业一一北京地平

5、线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做法人代表,其经营范围是室内外装饰装潢;经销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木材钢材,家具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仪器仪表、信息,工程,劳务服务等。王某主要负责室内外装饰装潢,游某主要负责经销建筑装饰材料。王某每天在外承揽装修工程,游某则在建材交易市场租赁场地经销装饰材料。开始,二人合作很愉快,生意也做得红火。后來,由于市场不太景气,王某每天在外承揽工程,游某在市场经营装饰材料,二人很少见而,不了解相互的经营状况,也没有按股分成,实际上各干各的。游某为了扩大销侶影响,经与王某商议

6、,又与王某共同设立一家私营企业一一北京地平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游某任法人代表。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地平线公司:即以王某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为主的地平线公司和以游某经销建筑装饰材料为主的地平线公司。山于王某和游某为经济利益经常发生纠纷,王某与游某又签订了相互转让股份的协议,从此王某与游某各自独立经营。后來王某认为让游某以自己的商号注册公司使游某占了便宜,便向法院状告海淀区工商局,认为由于工商局注册了游某的地平线公司,造成了与木公司的商号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工商局更改已核准的北京地平线商贸冇限公司名称

7、。这样,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海淀工商局为被告人,游某的公司成了本案第三人。一.劳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笫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T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休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冇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8、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公示,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來证明自己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己经经过公示程序,那么法律就推定该劳动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公示程序,如果依据此规章制度对某劳动者进行处罚,就有对能导致处罚的无效阳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三是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小曾有过类似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笔者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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