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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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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个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特许方,作为其注册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应将《商标许可合同》向中国商标局备案,并得到中国商标局颁发的相关备案证明,如目前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根据原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发布并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特许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已经注册的商标。现在和将来的商标许可应该不是排它的,即特许方也可以许可多个受许方使用其商标,而不仅仅只有一个受许方使用。商标许可协议中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商标局批准注册,否则,由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这些商标
2、在中国不受保护。规范技术转让的法律主要是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特许方应就技术转让合同提交给中国的对外经贸机构,并获得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技术转让的审批机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地方对外经贸委。特许经营有两种方式:直接特许和分特许。分特许是指特许方将一定地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总受许方,总受许方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分受许方,也可以在该地域内设立自己的网点。如新加坡某公司欲在中
3、国大陆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特种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它特许一家公司在中国进行分特许,即授予其在中国境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总受许方可以再授予分受许方从事特定行业的培训和咨询。然而,由于特许方和分受许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从而限制了特许方对分受许方的业务经营和质量监控的能力。但是,特许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标准的执行,与特许方和总受许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总许可协议和分许可协议中,应该赋予特许方监督分许可协议的执行的权利。上例中的外国特许方在中国并无任何实体,为了能更好地监控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并
4、协调商标使用管理等事宜,我们建议其在国内再设立一家合资或独资企业。根据199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公司拟进行特许的服务业的咨询和培训服务,有一点合作办学的性质,属于限制行业,即外商只可以设立进行咨询和培训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不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另外,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13条,“申请举办实施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合作办学机构”,应由当地教委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教委备案。因此,受许方应该是一家合资企业,并应获得当地教育部门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
5、证》。一般的许可协议只写明特许经营费的数额,并特地注明这是受许方应支付特许方的全额费用(已经扣除了任何税费),可能双方忽略(或故意回避)了一个问题,即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费的预提税。它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对特许权使用费进一步细化,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
6、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受许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将20%的税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除,即特许方实际上只能得到扣除税款后的“全额”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要求,特许方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于2000年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施行)》(2000年1月26日)。不过,这种备案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而且并不是任何特许经营企业都可以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特许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独立法
7、人资格;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和三家加盟店;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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