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顺申请规划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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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例分析之郑广顺申请规划认定案郑广顺原系盐城市大星北路1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02年5月1日,盐城市东出口改造,郑广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其中主房西南侧9.1*4.5平方米的房屋因没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未获补偿。后郑广顺发现2003年9月17日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条第3款第2项明确规定:“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已按建房时规定的标准交纳规费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确认的面积进行补偿”。而郑广顺的上述房屋,早在1994年3月20日即因无证建设被规划部门罚款400元并在当日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规费50元。郑广顺遂于2

2、004年12月6日向盐城市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对主房西南侧9.1*4.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予以确认。盐城市规划局受理后转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处理,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关于郑广顺户申请已被拆除房屋规划认定的答复意见》,称“因你户的房屋已经拆除,房屋实体以及不存在,所以不在我局关于市区民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受理范围内,故不予受理。”郑广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盐政复决字[20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轮:申请规划认定—答复不予受理—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重新答复盐政复决字[

3、20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论:现查明,2002年3月27日,原盐城市规划建设局向原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放了拆许字(2002)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由原盐城市城区拆迁办公室具体实施盐城市市区东出口地段改造项目建设进行的房屋拆迁。同年7月,位于拆迁范围内的申请人原所有的盐城市大星北路11号的房屋被拆除。2003年12月,原盐城市拆迁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对申请人实行了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盐城市东郊新村3号组团3幢201室。2004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已被拆除的面积为40.9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规划确认。同月23日,盐

4、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就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意见,认为申请人提出规划确认的房屋已经拆除,不在市区民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受理范围内,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盐政发[2003]196号文件批转的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被申请人以盐规[2004]81号文件印发的《盐城市区民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房屋进行规划认定的主体是被申请人,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故被申请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而不应以其内设机构的名义进行答复。第二,被申请人下属亭湖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无相关依据予以支持

5、。该答复意见称房屋已被拆除,不属于规划认定的受理范围,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支持该理由的依据,因此,该答复意见不能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盐城市规划局亭湖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0日内重新进行答复。盐政复决字[20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论:盐城市人民政府第一个复议决定作出后,郑广顺第二次向盐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确认申请。2005年3月21日,盐城市规划局作出盐规函[2005]2号《关于郑广顺户已被拆除房屋不予规划认定的答复意见》,称“因你户的房屋已经拆除,房屋实体已

6、经不存在,不在我局关于市区民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规划认定的认定范围内,故你户申请的已被拆除的房屋不予规划认定。”第二轮:申请规划认定—答复不予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等待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限重新作出复议决定郑广顺不服,再次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盐城市政府于2005年6月29日再次作出盐政复决字[200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的复议结论如下:“本机关认为,随着《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的实施,作为执行原《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而制定的《盐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处理

7、意见〉的通知》已被明文废止,而我市关于市区拆迁房屋面积规划认定的新的政策性文件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已无法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处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得到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之规定,决定如下:待我市关于市区拆迁房屋面积规划认定新的政策性文件实施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重新处理。”该复议决定作出后,郑广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责令盐城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的房屋面积予以规划认定。盐城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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