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宜均案分析叶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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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宜均案例分析二、法律依据一、案例内容三、分析和解决问题四、心得案例内容正常人邹宜均应为跟家里人又财产纠纷给家里人以精神病的借口送进精神病院。而医院为了财源而胡乱诊断邹宜均患有精神病。在精神病院的期间邹宜均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力给剥夺了。邹宜均在朋友的帮忙下逃出了精神病院,把家里人和两所精神病医院告上法庭。但是由于一些原因邹宜均取消了起诉,去到北京剃度出家。在强迫“精神病”越演越烈的今天邹宜均又出来把家人和医院又一次告上了法庭。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

2、知民法通则刑法相关法规文件:已完成6项计算内容质疑一:能否让疑似精神病人自己决定住院?在邹宜均的律师黄雪涛看来,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配合”邹宜均家人进行的收治行为,侵犯了邹宜均的“住院自主决定权”。但问题在于,当公民被指疑似患有精神病时,住院是否还能由本人自主决定?精神病治疗机构对他的主张是采信,还是该当成“疯言疯语”不予理睬?“住院自主决定权,包括‘拒绝住院权’,已经治愈患者的‘出院权’等。”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上,疑似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得到了广泛认同。当然,疑似精神病患者也没

3、有绝对的拒绝住院权,当其没有自知力的时候,就应该被强制收治。刘白驹很赞同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的规定,即“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法定程序’,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如果送治人(亲属、单位等)不同意,精神病医疗机构往往以“委托人不同意”为由不予放行,这会导致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人被继续留置、服药。质疑二

4、:病到什么程度可以强制治疗?被院方事后认定为“双相情感障碍”的邹宜均,必须被强制治疗吗?“院方是依据‘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对我进行强制收治的。”邹宜均说。这一点,从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张医生那里也得到了印证,他表示:“这是我们行业内统一适用的标准。”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在诊断病人时,他们同时也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和国际上通行的一些诊断标准。“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其中列明了“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等5项具体指标。对“

5、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北大教授孙东东解释说,精神病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有病的,而其治愈的标准也应该是“承认有精神病,对自己的病情非常明了,能自己调节药量”。在刘白驹看来,“非自愿住院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一个文件。质疑三:强制治疗,由送治者说了算吗?“送治人的陈述很重要。”孙东东表示,精神病大体可分为两类:器质性精神病和非器质性精神病。对后者,目前医疗仪器无法予以检测验证,其判定主要靠精神病医生的经验,而医生对新收治的病人是不

6、了解的,当然要依赖送治人对患者病情的陈述。孙东东也承认,对此,不能完全排除误诊的可能,“但更要相信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医生。”“送治人的陈述仅仅是个参考,如果精神病院不能很好地‘把关’,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完全可能被强制收治。”刘白驹提醒说,实际上,家属恰恰是容易和疑似精神病人发生矛盾的,并不一定天然站在患者一方。而且,依据民法通则,家属如果想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法院指定。如何解决:1.健全我国关于精神病法律法规的完善2.整改精神病医院,让他们不能唯利是图。3.完善公检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心得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模糊认识是

7、导致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程序缺陷。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的明确规定,民政、卫生、公安、部队、共青团、残联等多个系统都有自己的精神病院,因为多头领导,精神病院的管理也非常混乱。即使是未经法律程序的收治,各地医院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程序,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来把握,如果精神病医生水平不够把握不准,或者不负责地违背个人意愿将人强制收治,那无病者也面临被强制收治的威胁。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只要家人或单位愿意出钱,精神病院都会收治,根本不在乎送进来的是不是精神病人。把公民的自

8、由交给精神病医生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与法治精神明显是背道而驰。相关法律的缺位使精神病人的权利难以维护,而部门规范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出《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通知》竟然荒唐地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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