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寻衅滋事罪)

辩护词(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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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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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XXX的委托,并受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XXX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已经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其作罪轻辩护,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一、对公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刚刚的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XXX都明确表示自愿认罪,鉴于此,辩护人做的是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二、被告人XXX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一、被告人XXX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本案中XXX、XXX

2、、XXX、XXX等与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本案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因XXX在舞台跳舞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双方互不退让而引起的,卡座是XXX定的,所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是XXX等人召集的,除了XXX、XXX外,其余一起喝酒参与打人的人被告人XXX都不认识。2•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出于朋友义气,受到同案犯XXX的指使才参加了打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3、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第3.3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应当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因此,应当考虑对被告人XXX进行从轻处罚o其二、受害人XXX等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尽管XXX等人是此次事件中的受害人,但其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是:XXX和被害人XXX同时在舞台上跳舞,XXX碰到了XXX

4、,XXX就用身体挤推XXX,XXX也不示弱,也挤推XXX,就这样双方互不退步,最终引起打架斗殴。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是被害人XXX先碰到XXX,如果被害人XXX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主动向XXX道个歉,或者在XXX赌气挤推其后不赌气挤推XXX,本事故完全可以避免。但其却完全不让步,最终激怒XXX,其余的人基于朋友义气上来共同殴打XXX,导致事态恶化,致使参与打架斗殴的人逐渐走上犯罪道路。受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过错,也许本次事故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受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

5、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其三、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量刑意见》第3.4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被告人XX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属于自首,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进

6、行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人XXX同其他参与打架斗殴的人积极筹钱,赔偿受害人XXX等人及XXX酒吧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XXX等人及XXX酒吧的原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量刑意见》第3.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其五、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走上犯罪道路

7、是因为交友不慎及法制观念淡薄,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与被告人多次聊天的过程中,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庭审时,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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