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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盖保国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盖保国寻衅滋事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彦章作为盖保国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其保护的的法益是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
2、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本案事实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盖保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一.被告人盖保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思,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盖保国并没有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空虚,耍威风,取乐,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故意向社会秩序挑衅,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盖保国和第一被告李长河是同一个地方一起长大的好兄弟,后来又一同出外打工,不能说相依为命,但也
3、情同手足,两人身在异乡,当他看到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弟兄受别人欺负,出于哥们意气而鼎力相助,这是人之常情,加上对方气势嚣张,发生冲突是难免的。由此而知,被告人盖保国和被害人发生冲突并不是无事找事,惹是生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该行为就主观而言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盖保国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所谓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任着自己的性子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考虑任何的外在
4、因素,在行为原因、行为手段、行为对象上都是不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实施该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来衡量一个人其行为的随意性。如果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无任何原因,就是随意。在本案中,被告人盖保国的行为是事出有因的,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具有随意性规定。案发当晚,被告人盖保国仅仅和发生争执的受害人发生打斗,没有伤害无辜,自己也被受害人打伤。可见,被告人盖保国并不是无故、无理地殴打被害人,这一殴打行为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意的,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被告人盖保国并不存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O寻衅滋
5、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公共场所应该遵守的规则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且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权益,它破坏的是社会正常的秩序,行为人在行为时无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在本案中,被告人盖保国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而且被害人是特定的,唯一的。他并没有因为此行为而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也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该行为。因此,被告人盖保国并不存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样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人盖保国的行为从主
6、观方面来说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精神上的刺激和空虚,故意耍威风、取乐,无理取闹、惹是生非;从客观方面来说,其行为不是随意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发泄殴打,而是有“正当借口”;从侵害的客体来看,其行为并没有给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其侵害的只是特定的某个人的人身健康。因此,本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名和适用法律都不妥,因为从主观、客观方面、客体等各方面来说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4年3月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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