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735465
大小:104.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9-20
《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在心中星宇律师杯初中生法律知识竞赛阅读材料及模拟试题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2.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4.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盲、聋哑和弱智
2、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
3、销营业执照。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义务教育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
4、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3.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4.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5.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5、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6.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7.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8.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6、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16 9.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10.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
7、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11.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1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13. 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8、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