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应定何罪 - 电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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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案例设计与分析竞赛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参赛作品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作者:徐春光学校: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宝坻分校专业:法学(专)4年级:2009春学号:0912001409427指导老师:张俊超2010年06月捡到存包牌拿他人物品案分析一、案情介绍:2007年6月2日,李某高高兴兴的下班了,因为李某负责的一宗大额买卖的合同订立成功,得到老总的赏识,老总当即决定奖励张某5000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李某提着沉甸甸的包,内心无比激动,心想:为了这宗生意已经好几天没和家人一起吃晚饭了

2、,好久没有辅导孩子作功课了,今天拿了奖金,买点菜做顿丰盛的晚饭好好和家人聚聚。李某走进XX超市内购物,将提包(内有5000多元现金和刚刚老板奖励的笔记本电脑,共价值1.8万元)放进了超市的存包柜。收好存包牌后进入超市,不到半个小时后,李某发现存包牌丢了。马上联系超市的负责人,通过录像显示,张某捡到了李某的存包牌,来到存包处,见四下无人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存包牌,工作人员见包牌后,将提包交给张某。二、案件焦点:案件焦点在于侵占罪、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构成与区别。三、意见与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的行为如何

3、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4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财物,侵犯权利人权利的行为。“遗忘物”是指由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疏忽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本案中张某捡到李某丢失的存包牌,并向超市进行冒领,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超市是公共场

4、所,所以应该定为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本案中,超市的存包牌作为超市存取包的惟一凭证,消费者只要持有存包牌,意味着存包人和取包人的权力是一致的。所以,当取包人并不是原先的存包人或者取包人没有受存包人委托时,此时取包人的行为就是一种冒领行为。因此,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将包取走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张某以

5、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的私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故构成盗窃罪。四、结论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第一,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行为时,所侵占的财物就在其实际控制之下,侵占只能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后者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财物行为时,所窃取的财物并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是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

6、有的财物。另外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埋藏物而不是遗失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不仅仅是文字上的不同,而且意义上有重大的区别。遗忘物一般是指所有或持有人有意识地、自觉地将物置于某处,本应带走却因—4时疏忽而忘记带走的物。即客观上已脱离了物主或持有人的占有,但并非处于没有任何人占有或控制的状态下,物主或持有人也没有实际丧失对物的所有权,物主对物的失去控制时间相对较短;遗失物一般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过失而将物失落于某处,失去了对该物的占有,且该物不处于任何人的占有或控制下。物主并非丧

7、失其物的所有权,丢失物离开失主或持有人的时间长,失去控制的时间相对较长。侵占遗忘物与拾得遗失物,两者的行为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侵占遗忘物的行为特点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形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拒不交出。这里的合法持有,是指行为人既未受他人委托,也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遗忘在自己有权控制的范围内的财物收管起来,其行为是合法的。但遗忘物的物主或持有人并不因遗忘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的特点是:遗失物因物主或持有人失去占有,致使该物已处于无人占有或控制的情形下。拾得遗失物者将这

8、种暂时不处于占有或控制状态下的财物予以占有。拾得者在拾得或占有前,该遗失物既不在拾得者的控制下,也不处于其他人的控制中,这也足与侵占遗忘物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的规定,拾得者将遗失物占为已有,为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占罪,应适用民法,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李某放在存包柜的财物始终均未脱离自己的占有。张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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