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_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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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物权法2007第八章担保法一、保证二、抵押三、质押四、留置五、定金案例一、保证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保证人(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责任案例(一)保证人1、保证人的资格2、不得为保证人的范围3、共同保证1、保

2、证人的资格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2、不得为保证人的范围(第8-11条)(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共同保证(第十二条)(1)概念。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2)分类A.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B.连带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保证的方式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第十七条)(1)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4、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先诉抗辩权1)概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行使的限制情形(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2、连带责任保证(第18-19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

5、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2、保证期间3、保证责任的免除1、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保证期间(1)约定期间(2)法定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6、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保证责任的免除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

7、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

8、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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