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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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岗退养相关法律法规总结一、关于离岗退养的一般规定:《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2、,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

3、)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

4、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5、(粤府[1995]5号) 第十五条 按《规定》第九条办理离岗休养的职工,由企业参照其退休应享受的待遇支付其离岗休养费用,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保险福利待遇,并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离岗休养人员在社会从事其他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其收入经原所在单位认可达到或超过企业发给的离岗休养费时,企业可适当减发其离岗休养费。  第十七条 富余人员因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不能辞退,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由企业按照略高于社会救济标准(或按长期病休的规定

6、)支付生活费,直至其达到离岗休养条件后按离岗休养办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2.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88号)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

7、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

8、制以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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