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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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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机构与职责1.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2)研究和解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项;⑶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3)审议学士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2、2.各学院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并同时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秘书。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6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负责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定本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范围内的重大问题。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士学位办公室的职责是:(1)拟订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3、2)审查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3)依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组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汇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情况; (4)整理学士学位有关材料,发布授予学士学位通告,安排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5)组织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检查和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奖励、上报工作;(6)收集和汇总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62.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并具有我校学籍,完成培养计
4、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2)因考试、考查(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
5、(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4)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5)学生结业后回校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被发现考试违纪者; (6)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三、评定程序61.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评定标准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2.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院办公室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学院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公示一天。3.各学院办公室将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正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6、会。4.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形成汇总材料,报请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全体会议。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根据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所作的评定情况汇报和学士学位办公室所作的情况汇报,对全校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6.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评定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7.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与毕业证书发证时间原则一致。缓授学士学位的,证书发证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8.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7、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6四、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士学位授予、撤销决定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以不记名投票会议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3)学士学位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士学位学生所提出的申诉,或在申诉、审核学士学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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