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权概念(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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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法仍然是“征税之法”,其研究重心一直集中在“税权”的分配和行使、税种和税率的设置和调整、税收征管的力度与效果等问题上。“税权”是近年来中国税收和税法理论与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但又缺乏权威界定的一个词汇。我国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提出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原则,这是“税权”概念初次出现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此后,税权一词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迅速传播。目前,法学界对“税权”概念的概括力和抽象性仍存有争议,然而,“税权”概念之于税法,扰如“权利(力)”概念之于理论法学

2、,是重要而真实的。张守文提出(2000)“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税权理应作为税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和税法实践的理论起点,税权的“权力”定位使得其分权制衡尤显必要。讨论“税权”的概念,不妨从“税”与“权”说起。“税”可以理解为“税收”。学者们对税收的本质作出了许多解释,总的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国家主权说,认为征税是主权国家的职权形式的具体表现,该行为以国家所拥有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为后盾。另一类则是以国民为主导的利益交换关系说,强调尊重私人的财产权,认为纳税是私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单就“权”字

3、而言,可作“权利”亦可作“权力”之意理解,学术界关于权利含义的通说为“利益说”,即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学术界关于权力含义的通说认为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狭义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即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具体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总的来说,权力是个人、集团或国家,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权力是一种通过影响他人而取得一致

4、行动,达到某种结果的能力。综合以下各参考文献的观点以及本文的聚焦点,笔者认为,“税权”即税收权力的简称,税权概念是对掌握在国家、政府手中关乎税收的权力的描述,是指在处理纵(横)向税收分配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政权机关各自拥有的税收立法、税收行政和税收司法诸方面的权利。过分纠缠于“税权”是否能够精要各种税收权利实无必要。参考文献:《税的法律思考和纳税者基本权的保障》陈刚(1995年第5期,现代法学)认为税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的,国家对税拥有的取得权课税权和使用权支出权。该观点从某种程度上厘清了税收权力与权利的界限,改变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利交织不清的状态,坚持从

5、权利的角度认识税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其仍从国家一个方面对税权作出解释,不能反映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主体。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17页。葛克昌认为,税权属于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国家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税权形式,因此税权总是“具有时代之妥当性”:《论税权》赵长庆(1998年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认为从税收的本质看,税权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权。税权属于法律上的概念,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税权是法律上明定的权利或权力,它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

6、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或权力,是取得财产所有权之权。税权的内容包括:立法税权,又包含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执法税权,又包含税款征收权和税务管理权。税权不仅需要国家政治权力的保护,而且更需要直接的司法保护。这一观点主要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税权进行思考。但这种观点存在有缺陷,即不以法学的眼光严格加以鉴别和规范就将政治术语或经济名词当作法学视野中的新命题加以接受和宣传,而且对权利归属主体的界定具有片面性。《税权的定位与分配》张守文(2000年第1期,法商研究):认为税权是税法研究的核心。在国际法上,税权就是学者通常所称的税收管辖权,居于主权性权力的位

7、阶;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税权是目前学者们较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对税收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的问题。笔者从税收体制法上对狭义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受益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力。该学说突破了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贯思维,将享有税权的主体拓展到国民,在事实上否认了税权是单纯的国家权力的认识,是从法律关系一般原理出发得出的结论,有其存在的

8、意义。《关于“税权”概念的法律思考——兼与张守文先生商榷》熊伟、傅纳红(2002年第1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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