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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板悦读I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须知在做出股权投资决定前,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定然不会忘却对投资标的公司资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尽职调查。获得令人满意的调查结果之后,进入了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事务的交涉阶段。在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是将双方协商的结果落实到协议中”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正式法律文件,相信这点但可投资人都不会忽视。但问题就在于,投资协议该如何拟定,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如何审查一份协议对自己是否有利,又或者说,协议中是否存有漏洞或者对自己不禾啲风险。对此,本文拟对
2、投资协议中较为关键的条款进行梳理,以供对着参考。一、交易方式条款股权投资协议核心条跨,当然也是最基本的条款便是交易方式条款。所谓交易方式条款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以及如何完成股份交割等内容。具体而言,投资协议中应当载明投资人以实物忍金认缴或受让标的公司的具体数额几何的股份,并确定每股股份的价格以及所认缴或受让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原则上需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才标志着权利人取得相应的权利,即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因此,在拟定交易方式后
3、,投资协议中还应当约定标的公司有义务配合办理登记/交割程序”确定股权交割的期限以及具体的义务内容。一、先决条件条款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3.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
4、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4、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当然,先决条款除对上述事项进行声明外,更为重要的是确定协议成立的基础。因此,在投资协议中还应当确定,标的公1=1司/融资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基于合同的前提条件未满足,投资人可基于此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协议、赔偿损失或/和/!夂,IJ—1—ALU、丿o三、股份转让限制条款《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5、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夕啲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有限
6、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性约定。为保障限制股权转让的约定在公司章程中得以落实,就有必要对将此约定先行在投资协议中予以确定。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只是在第141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没有规定可"另行规定〃限制性规定。相反,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o实际包含二层意思,即,—是股份可以转让,二是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或章程能否对股份
7、转让做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特别约定呢?我认为不能。因为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加自由和宽松。除了规定〃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时间和减持数额〃、〃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等有特别规定夕卜,其他均可自由转让。因此,严格来说,股份转让限制条款是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四、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
8、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田可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田可法律文件的约束;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