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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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综述: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摘要:中国的城市化之所以受到格外关注,就在于它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人口迁移。这个超乎寻常的社会进程使得一些社会问题凸现。整个社会的极快速发展使得大城市里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就是这些问题的其中之一。而本文着重于探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关键词: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教育公平原因探究—:概念:1.农民工概念:(1)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移居城市上学的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它与父母进城务工就业而将子女留在家乡的“留守儿童”相对应。(2)受教育权的概念:是教育权

2、利的一种,即自然人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是不同的。教育权是指未实现公民学习权利和接受教育义务而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职权)的总和。公民是教育权指向的对象,对受教育权,当前学术界有不同的界定,韩大元则认为,“在规范意义上,受教育权首先是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国家应当不得干涉,其次,作为个体的人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不同程度的教育,国家才有责任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教育的均等,最后,国家有义务提供对国民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程度的教育,即无偿的义务教育,这三层次含义就是

3、我们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的含义。”I(3)社会的要素:指的是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4)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是指国民在教育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和公平地占有教育资源,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仲和体现。!1!“从本质上看,教育公平是教育领域中人际间利益关系的反映、度量和评价,其目的在于实现教育利益分配的公平,表现为个人身心的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发展条件的分配以及发展水平与资格的认定。

4、”2(5)教育机会均等:是指出身、民族、肤色、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妨碍一个人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只有他的个性和才干决定着他得到的教育机会和成就。-:原因探究:1•政策缺陷:早在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就发布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强调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李贵文《论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陈瑞泉《保障和维护农民工了女的受教育权》但是,此时对流动儿童进城上学仍采取限制政策,要求“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凡常住

5、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该办法还允许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收取“供读费”。虽然《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0这说明: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并多次强调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但未明确规定怎样保障,也没有明确的对应惩罚措施。“另外,我国尚未出台适应整个城乡居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救济制度,即使有政策性的规定也不能成为农民获得其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直接国家对农民工子女进城就

6、学问题的规范,开始是在1996年颁发的《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中体现的其中的部分条款,明显地反映了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城镇流动人口子女与流入地的城市居民子女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性。如第六条规定:“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凡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流动期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教育,流入地学校或教学班、组,可以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两条规定限定了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两个基本

7、条件:户籍与缴费。反映出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即使他们进了城上了学,仍然被拒之于优质教育之外。这种情况直至2003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才有了转机。文件明确要求: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求流入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违规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但实际上,现有关于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由于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

8、的保护作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也没有明确的制约和惩处措施。加上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认识不到位,也是阻碍农民工子女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重要因素°政策、制度的不健全是很多流动儿童失、辍学的一个主要原因。农民工子女在离开农村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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