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考点分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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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永店权就是地上权。包括三个: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能不能转让划拔租?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

6、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扩大了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不能抵押!!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

7、收的时候可以充抵。典权人能否转典?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不能。出典人可以抵押?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能不能卖?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30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典权人可以要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不能约定时间: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

8、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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