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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手段——常州常荣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导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冇权监督检查,发现和制止。商业秘密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之一,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但是商业经营主体应该诚信经营,不能为了达到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滥用行政程序。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均生产压缩机保护器。2007年,被告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是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江苏省工商局查处。同年11刀270,江苏省工商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新北区工商局联合行动,出动了近
2、50人的执法队伍包围了原告的各个区域,包括进入了原告无尘车间,使原告的生产陷于停顿。被告在工商局行动后即向原告的客户散布原告因为侵犯商业秘密已被工商局查处的信息。工商局经查被告的举报不构成立案的条件,遂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刀11日出具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2010年,被告再次要求工商局查处,并进行技术鉴定。同年9月,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新北区工商局再次采取联合行动,当场扣押了原告流水线上的产品。而被告人员甚至还混在执法队伍闯入原告的无尘车间。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进入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程序吋,被告却莫名其妙地拒绝进入鉴定程序。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
3、政投诉一直未作出行政裁决。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恶劣行为,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使原告在行业内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常州CH电器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1年7月间生产HPA530空调压缩机内置热保护器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宁波SF横店电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二、驳回原告常州CII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评析:广东长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汪红丽分析木案: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第一次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丁•是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江苏省工商局查处并对原告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同年11月270,江苏省工商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
4、市新北区工商局联合行动,出动了近50人的执法队伍包围了原告的各个区域,工商局经查被告的举报不构成立案的条件,遂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2月11日出具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2010年8月4H,SF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再次投诉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在调杳过程中,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被告对SF公司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抽取SF公司UP3-22.UP3-43.UP3-25三种型号产品各30只。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通过样詁技术鉴定查清侵权事实。CH公司和SF公司均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双方均认可的鉴定机构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常州市工商局遂与该机构联系鉴定事宜。后因S
5、F公司拒绝在江苏省科技咨询屮心进行鉴定,调杳无法继续卜•去,2011年6月,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支队向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做出调查情况汇报并终止了相关调查工作。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从原被告处抽取的上述样詁均未保存至今,已无法找冋。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未作出相应的行政裁决,才引发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不侵犯被告商业秘密Z诉。纵观本案,被告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多次滥用行政程序打压原告,形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妥之处,动用大规模的行政力量对原告进行查封、调查,最后不了了之未出具任何行政裁决。这样的行为对原告的打击是很大的,
6、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查处行为使原告停产,直接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原告涉诉其商誉必受影响,对原告造成的间接损害也是无法估量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泄露后可很快扩散,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突破了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局限,不但要赔偿,而且可以处罚,使侵权者承担上缴国库的罚款的责任。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不但可以请求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加以罚款,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权利人不能滥用行政手段滥用诉权来扰
7、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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