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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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

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

3、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

4、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  号:粤高法发[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6-23执行日期:2008-6-23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

5、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2010〕41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与员工

6、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7、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8、,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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