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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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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西南州州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和黔府办发(1999)31号《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直企业(含中央、省属在兴义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大中专在校学生等特殊人员,其医疗待遇按原渠道开支,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转变为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建立型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支出制约机制。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本着“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祔医疗保障制度。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应发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10-二、缴费比例(一)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六条 凡
3、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凡不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输退休的,仍视为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规定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次月起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到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提供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姓名、年龄、工资等基本情况。职工增减、银行帐号变动时,应持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缴费办法一、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元月份向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经核定后,确定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
4、二、用人单位每半年一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于每年元月和6月开具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收款证,送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者,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过一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有权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10-三、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提供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半年一次将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专用帐户。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一并交到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四、实行财政差额
5、补贴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收支情况,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贴数额,按半年一次拨给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参保单位将差额及个人缴费部分足额向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缴纳。五、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单位直接向州社会福利保险事业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州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州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州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以全州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使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不受侵犯。第三章 建立统筹基金
6、和个人帐户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职工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4%划入个人帐户;-10-(二)30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6%划入个人帐户;(三)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8%划入个人帐户;(四)50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按照下列
7、标准划入:(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退休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帐户;(二)70周岁以上(含70岁)的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基数的3.5%划入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的职工、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核发《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个人帐户病历处方本》由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性记入,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予记载资金。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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