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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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股权信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范围内职工、(下称“公司职工”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股权信托方式投资浙江振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托投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信托是指合格的委托人根据《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约定将其认购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进行出资,委托人享有该认购股权收益的持股形式。第三条本办法对所有参加股权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未来公司增资扩股时,符合认购条件的公司职工均具有约束力。第四

2、条委托人信托股权的股份数以《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第1・1款确定的数额或补充协议所确定的股份数为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托股权仅限于对公司进行出资。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得对信托股权作其他任何用途,也不得对其投资于公司后所形成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转让,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并书面通知公司。第五条在信托持股存续期间,对信托股权的变化、收益分配等重大信息,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披露,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二章合格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遵守本办法约定、同意认缴信托本金的公司职工,属于股权信托的合格委托人:属于以年月日为基准日确定的在册正式公司职工(不含离退

3、休职工,其范围以公司人事部门的名册为准)。此处的公司职1:指能源公司本部、兴源公司本部、东南公司本部及新建电厂职工第七条参加股权信托的公司职工,均应遵守股权民事信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同意本办法或不缴纳认购本金的公司职工,不能成为股权信托的委托人,也不享有公司净资产的配股权、及公司积累资本的配股权、送股权。第九条本办法所述的受托人为下列所述人员之一:㈠㈡第十条愿意参加股权信托的公司职工将由公司根据公司职工的工作部门、选择受托人便利、委托人和受托人便于交流、沟通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15名受托人,代表每个委托人持有信托股权,以后根据情况变化恰当增加减

4、少受托人。第十一条受托人本人所持有的信托股权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二条受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三章信托股权的持有及数额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托股权”是指认购股权。其最髙限额标准在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四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的信托持股总额为6000万元,按每股1元的面值确定,公司的全部股权分为6000万股,全部信托股权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公司职工认购。第十五条职工初始认购股权最高限额标准:根据集团公司付总及以上万股,处级万股,副处级万股,科级万股,副科级万股,一般职工万股等等第十六条股权信托实行认购股权最高限

5、额控制与公司职工自愿认购相结合的原则。每一个合格委托人(也包括受托人本人所享有的认购股权)的信托持股限额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约定的方式确定。信托股权限额之内的认购股权额由委托人自愿认购。第十七条以后新进入公司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次年的5月份前(具体时间一般在股东会结束后进行),按同级别职工的最高持股金额一次性认缴信托本金后取得认购股权,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每股溢价比例支付溢价款。其信托股权的分红权、扩股权从当年年初开始计算。如果新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申请,作自动放弃处理。在今后公司增资扩股时,不享有增资额的认股权。第十八条公司职工因

6、岗位变动需调整而增加认购额的,由委托原受托人对公司进行出资,如果委托人退出信托持股或因岗位变动而减少持股,退出或减少的股权由委托原受托人对公司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同意认购股权的职工必须在公司通知的期限内一次性以人民币方式认缴其信托本金。符合第六条规定要求认购股权的公司职工,如果超过前述期限未认缴其信托本金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放弃认缴信托本金的职工在今后公司增资扩股时,不享有增资额的认股权。第四章信托股权的管理第二十条受托人应负责信托持股的记账、信托收益的发放、信托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通知等事宜。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建立委托人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委

7、托人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二)委托人的信托持股数额;(三)信托生效日期。委托人名册是受托人向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发放信托收益的有效凭据。第二十二条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信托本金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经审査无误后,应向委托人出具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权信托证明书。股权信托证明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委托人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二)股权信托数额(三)信托生效日期;(四)信托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将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如信托股权管理运用、处分及其所产生的风险)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后15日内向

8、委托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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