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及划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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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错误的概念及划分剖析摘要罪过形式、刑事责任、犯罪既遂、未遂是刑法屮的重要内容,对行为人的刑罚产生重要影响,刑法中的错误论正是围绕这一类问题展开的,故而刑法中的错误论问题在整个刑法理论中意义非凡。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的事实不一致在何种程度上阻却故意、何种程度上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是英重难点,也是错误论的核心问题。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理论界都认为错误论问题在整个刑法理论屮既相当重要又相当怵I难。本文拟就刑法中错误的各种概念及其分类进行剖析,针対其利弊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错误概念分类作者简介:杨杰,华南理工大学哲学专业。中图

2、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6-02一、错误的概念及剖析美国学者乔治•P•弗莱彻把错误问题看作各国刑法爭实上都会面临的处于刑法理论上最I木I难的12个问题之列,婢明确其定义尤为重要。英美国家把“不知或错误”简称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或法律没有认知(不知)或者主观认识同事实本身或法律本身不一致。豎前苏联刑法学家别利亚耶夫等认为:“错误是犯罪主体对它所实施行为的法律评价或事实情况错误的认识。”笔者认为相较以下几种定义较为可取,但也非无缺。有学者从形式上或实质上把错误仅仅理解客观事实上

3、之错误。女m日本学者中山研一认为:“所谓错误是指客观的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我国台湾地区刘清波认为:“错误者,主观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之状态也。即行为人对于犯罪之认识与所预见者不一也。”笔者认为,法律错误是错误中的另一半,即便是在“事实的不知得以抗辩,法律的不知不得抗辩”这一古老的罗马法原则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步和缓与动摇。所以,无论是在概念表达上还是实质上,都应给予其必要地位。这里的“事实”范围如何也未明确。有学者把错误的对象表述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事实。基里钦科认为:“错误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

4、那些组成某种犯罪构成Z重要因素的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观念。”鎌阮齐林教授在《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文中指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i致。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与违法性相同,这在理论上还有争议,有的认为社会危害性就是违法性,违法性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基于此,社会危害性应为违法性所取代,笔者将在对错误的分类中进行详述。有学者対刑法中错误的定义过于笼统,定义项不够清晰明了,有犯“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如:有论

5、者认为刑法屮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时,对与其行为相关的犯罪情况的不完全(或F1不准确)反映。”豐这里的“相关的犯罪情况”究竟是指“事实”的情况还是“法律”的情况,抑或是兼具两者的情况,指代不明。旧中国《法律大辞书》中定义“'错误’是观念(刑法)与现象差异之谓也”(“现象”是指事实还是法律抑或是指二者之和并未明确)。帥从以上各学者対错误所下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不少观点把错误限制在认识上,这样有犯“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之嫌。笔者认为,刑法屮的错误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还包括行为错误,如打击错误(乂叫方法错误,在西方刑

6、法理论界受到较大重视,对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入。但我国一般将其排除)。刑法中的错误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作为主体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二是是能为主体所认识的客观方面。从哲学实践观和认识论的关系来看,主体之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方面。整个人类社会都处于主客体Z间是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刑法中的错误认识论也不例外。就客观面來讲,刑法错误论中能被主体所认识的客观面包括一切具有刑法规范意义的事物,总体上可以分为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事实错误应当限制为具有刑法重要意

7、义的事实,是指那些被刑法规定为某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耍件耍素和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法律方面应当限制至具有刑法评价意义的法律规范。这样不仅符合罪刑法定主义,而且符合刑法的平等性和谦抑性原则。避免传统的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过于泛化而不易把握,节约司法成本。因此,为准确揭示刑法中错误的本质属性和特冇属性,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刑法屮的错误是指,行为主体对其所实施行为的具有刑法重耍意义的事实情况或刑法规范评价有不知或误解以及行为上的差误。二、国外关于错误的划分及剖析古罗马法处理错误问题继承了法学家帕乌鲁斯提出的“不知法律不赦”的原则。该原则

8、始于私法领域,后引申到刑法学中来。根据这一原则,以错误的对象为标准通常把错误分为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类,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广义的事实错误还包括在构成耍件以外的正当化前提事实的错误,既可能是纯粹的事实,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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