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650049
大小:6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19
《县城市供水工程用地补偿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县城市供水工程用地补偿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J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1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城市供水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补偿范围XX县城市供水工程在我县境内的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范围,具体界限以项目设计施工图所规定的地域范围为准。二、用地补偿(一)临时用地补偿1、补偿范围:凡新田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因施工所需的弃土区、取土区、堆料场、工场、施工驻地、新修施工便道等用地,为临时用地。严禁村、组或个人私下与施工单位
2、签订征用或租用合同。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1)水DO、水塘1000元/亩・年。(2)旱地600元/亩•年。(3)果园、茶园、经济林地及其它林地400元/亩•年。⑷荒地、空地、滩涂地200元/亩•年。(5)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补偿,土地上有青苗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按相应规定予以补偿。3、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对当地政府不耍求留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建设施工单位复垦临时用地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将复垦费直接支付给新田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由新田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负
3、责组织复垦。4、施工单位使用原有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作为施工便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维修、养护(过路)费。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道路,由施工单位维修养护。(二)永久性用地补偿新田县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水厂和闸阀井所占用地为永久性用地。永久性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丁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详见附表1)。(三)青苗补偿费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126号)文件规定执行(详
4、见附表2)。(四)地下管道占地补偿标准地下管道占地的补偿按管道长度以米为标准一次性补偿,宽度按3米,集体的土地补偿给集体,个人的土地补偿给个人(详见附表6)。(五)地上管道补偿按附表1永久性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三、奖励办法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用地补偿协议并腾地的,奖励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20%;当期种植户自行人工恢复用地的,奖励青苗补偿费用标准的30%。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迁坟、建筑物或构筑物拆迁以及积极配合征地和项目建设工作的,予以适当奖励。四、有关要求1、新田县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战线长、征地范围广,所涉及乡镇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促发
5、展的高度岀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征地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征地工作任务。2、在项目实施建设期间,不准在征用地范围内土地上进行种植、养殖、开挖、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准抢搭抢建,违规谋取征地拆迁利益;不准喑中操纵、支持、怂恿群众上访闹事,不得为闹事群体通风报信。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附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青苗补偿标准3、迁移坟墓补偿标准4、临时用地补偿标准5、零星树木、竹类补偿标准6、地下管道占地补偿标准附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序号项目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说明1水ffl田35
6、000元公路红线内土地,执行湘政发[2012]46号文件之规定2旱土、园地(自留地)亩28000元旱地、园林修正系数为0.8,其中坡度在25度以上只补偿16800元/亩,抛荒3年以上的补偿14000元/亩。3林地草地—aHl17500元林地修正系数为0.54鱼塘亩35000元参照临近水出补偿标准执行5水库山塘田35000元参照临近水皿补偿标准执行6农村宅基地亩含乡镇和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企业用地。不需要重建的,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需要易地重建的,土地补偿费按重建土地类别补偿。7空坪、隙地、荒山、荒地、坟地、未利用地亩10000元说明:
7、园地、旱地35000X0.8,坡地35000X0.8X0.6;林地35000X0.5附表2: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项目补偿标准说明水田2000按被征水山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木,按此标准的25%补偿;插秧后按此标准的50%补偿,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专业菜地2800按征收土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此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一年以上的按此标准补偿。可以收获或已收获的,不予补偿。大棚蔬菜按此标准的150%计算。专业鱼池(含特种养殖)2500土地使用前已投放血类的,按此标准进行补偿。血苗池提高20%补偿;仇苗、成血混养的只能任选其一。
8、土地使用前已干涸的鱼池,不予补偿。旱土1200作物生产期半年以内的,按600元/亩补偿;作物生产期半年以上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