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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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封问题研究续行查封简称续封,是指人民法院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依权利人中请或者主动重新做岀限制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扌II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丁九条明确规定了续行查封的内容。在执行实践屮,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加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续封规定较为原则,不够具体,对一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实施续封措施时操作不一。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续封是否需要重新下裁

2、定?续封是依中请还是依职权?续封有无期限和次数限制?笔者围绕上述三个争议问题谈谈对续封问题的理解和分析。一、续封是否需要重新下裁定?续封是否需要重新下裁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续封无需重新做出裁定。理由有三:一是重新制作一份裁定书没有必要。因为事先已经制作了一份裁定,二者内容无异,只是期限上稍作调整。二是再下裁定属于重复查封,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况且现行法律也无明文规定续封必须下裁定。三是依据《民诉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屮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吋

3、止。”据此,即便是诉讼保全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到期,也应该解释为原作出的查封裁定效力继续有效,因而无需制作裁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续封应当重新做出民事裁定书。在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的还应重新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综合双方意见可以归纳出,续行查封仍然是查封,续封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定,这点双方并无异议。双方Z所以存在分歧,其原因在于双方在司法实践小技术性操作上认识不同。综上所述,笔者观点认为,续封应当重新做岀裁定更为合理。这样既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的操作。理

4、rti如下:(一)续封重新制作裁定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查封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扌II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具他财产权,应当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中请执行人。”两个解释都规定了查封必须做出裁定,并冃裁定在送达吋才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因而依法律

5、规定续封应当制作裁定书。(二)续封重新制作裁定符合司法理念的内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续行查封是执行程序屮一个极其严肃的司法活动,是对不履行生效文书的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和制裁。同时,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执行的不同阶段,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查封和续封是人民法院根据执行需要采取的两次司法活动,续封是查封的继续,但续封绝不等同于原来的查封。续封仍然是查封,是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续封重新制作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6、的体现,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体现司法实践的严肃性和阶段性。(三)续封重新制作裁定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耍。执行司法实践中,查封一般都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协助,特别是对不动产的执行,无一例外地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如果续行查封拿着原裁定和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会找出诸如吋间不一致、原裁定已经履行完协助义务等理rti拒绝协助。特别是在异地执行时,往往一•个看似不成为问题的细节问题导致执行法官有口难辩、无功而返。因而,从执行实践的需要和执行的效果上看,还是以重新制作裁定书为宜。(四)对《民诉意见》第1

7、09条应做出更加合理的解释。把《民诉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解释为续封不需要重新下裁定,理由并不充分,说服力不强。诉讼保全同样受查封期限的约束,在诉讼中的保全只要期限没到就应当继续延续到执行阶段。反之期限已到,仍需重新制作裁定。二、续封是依巾请还是依职权?“依屮请”是指司法活动的开展和进行以权利人的屮请为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被动的地位。具休到执行程序中的续封,以中请人的中请为启动要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请人及时申请续封,而不能主动运用强制执行权续行查封。“依职权”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

8、动采取措施开展和推动相关的司法活动。具体到执行程序中的续封,是指不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启动要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独立行使这项权力,根据案件需要釆取续行查封措施。两种启动执行活动模式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依中请”休现了私权利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相关权利。“依职权”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或者救济,有利于法律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了续封“依申请”的模式。《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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