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风险分类剖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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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法律风险分类剖析1.风险描述:典当企业是否可以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相关判例:胡福生与裕兴隆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预扣利息及综合费。诉讼中,当户认为典当企业预扣息费,因此典当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典当合同有效,但不支持预扣利息、仅支持预扣综合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木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木金中扌II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律分析:典当企业预扣利息的,违反《合同法》及《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只能按实发当金计算利息及综合费。但,预扣利息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

2、效力。典当企业预扣综合费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多数法院予以支持。抵押权行使期限2、风险描述:抵押权是否具有期限?相关判例:侯白灵与银通典当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以房屋设定抵押。诉讼中,债务人主张典当企业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早已届满、丧失抵押权。法院判决:支持当户的主张。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典当法律风险分类剖析1.风险描述:典当企业是否可以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相关判例:胡福生与裕兴隆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案情简介:

3、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预扣利息及综合费。诉讼中,当户认为典当企业预扣息费,因此典当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典当合同有效,但不支持预扣利息、仅支持预扣综合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木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木金中扌II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律分析:典当企业预扣利息的,违反《合同法》及《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只能按实发当金计算利息及综合费。但,预扣利息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典当企业预扣综合费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多数法院予以支持。抵押权行使期限2、风险描述:抵押权是

4、否具有期限?相关判例:侯白灵与银通典当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以房屋设定抵押。诉讼中,债务人主张典当企业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早已届满、丧失抵押权。法院判决:支持当户的主张。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分析:物权(包括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债权不同,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存在期限的限制(抵押权应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因此,当事人约定的,或行政机关要求设定的抵押权存在期限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防止法律关系常期处

5、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即在丄债权的诉讼吋效内行使。法律建议:1,及吋行使抵押权;2,采取措施,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风险:抵押不破租赁3、风险描述:抵押能否对抗在先成立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法律建议:冃前,大多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自然人)并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因此,在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多次实地勘踏,确定房屋没有在先出租;同时,建议要求当户在

6、典当合同中承诺该房屋不存在在先租赁等情况。4、第三人提供典当物法律风险关于由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判例的形式明确确认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在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一案,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的业务,是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尽管陈卫平向典当行借款是以康奶公司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

7、抵押登记,但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为此影响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所签典当协议合法有效”。实践中,第三人提供当物依然存在法律风险,第三人提供当物典当应注意:典当行应对第三人对当物是否具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进行审核。若第三人也不是所有权人,就应审核第三人是否得到所有人的许可,审查其处分权能之授权委托书,此种情形典当行应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与所有权人本人进行核实;另外,还要注意,当物是否为共有财产,存在共有人的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声明和保证。一些典当行注意到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取了回避该问题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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