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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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租购及其登记问题的研究报告2013年8月租购起源并成熟于英美,是英美法系当中的法律概念,且有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租购的专门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在船舶、汽车、大型设备等资金密集型商品交易实践中,租购这一信用销售形式被逐步引进。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租购非常贴近于所有权保留,且均存在因标的物占有与所有之分离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因而,租购登记可比照所有权保留的登记方式进行处理。一、租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租购的概念租购起源于英美,是信用消费市场发展的产物。租购作为法律概念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其

2、在英国又称作租买(Hire-Purchase),在美国则被称为附条件销售式租赁(ConditionalSaleLease)。租购是一种以租代购的信贷消费形式,其基本涵义为:在买卖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租标的物,买受人作为承租人依约定向出卖人支付租金,待租赁期届满且付清所有租金时,买受人可自动获取或以名义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二)租购与相似概念辨析租购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期付款买卖等概念混淆不清,所以有必要进行概念之间的区分。首先,租购有别于经营租赁。经营租赁针对的是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

3、变,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必须返还原物;而租购则是在双方履约完毕后,可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次,租购有别于融资租赁。一方,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承租人、岀卖人三方交易,需订立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两份合同;而租购只涉及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且只需签订一份涉及租购行为的合同。另一方,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一般不能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对于租购,承租人却享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最后,租购有别于分期付款买卖。两者虽然在形式上十分类似,比如均具备标的

4、物的先行交付性、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以及能够最终取得标物所有权等特征,但两者在法律关系层面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分期付款买卖行为是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行为,买卖法律关系贯穿始终;而租购则是先期形成租赁法律关系,在租赁期届满且承租方付清所有租金时,才可产生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买卖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在合同签订并支付一定价款后即可转移给购买人;但在租购中,只有当购买人支付完所有款项后,所有权才可发生转移。(三)租购的法律特征1.租购具备租赁与买卖双重法律关系。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前,双方

5、分别以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身份出现,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而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时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构成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在同一租购行为中先后存在着租赁与买卖两种法律关系。2.租购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承租人若要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必须按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付完所有租金。二、租购在国内外的法律实践在租购的发展进程中,各国由于法律认识的差异以及法律传统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实践。概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将租购界定为一独立的法律概念,并在法律层面对租购及其他租赁类型作出明确区分;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不然,其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涉

6、及租购性质的条款,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租购这一法律概念。(-)租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1.英国法律中的租购英国第一部专门调整租购的法案是《1932年租购和小额债务(苏格兰)法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1965年租购法案》(Hire-PurchaseAct1965),主要调整总交易价款在一定限额内的租购和分期付款销售协议。1974年又出台了综合性的《消费者信用法》(theConsumerCreditAct1974)以规制所有类型的信用买卖。根据上述法案,如果合同中约定租买人同意以分期交纳租金的方式接受货物,并在按期付清全部租金后,

7、拥有对货物优先购买权的,即成立租购合同,所产生的租赁类型即为租购。租购合同在法律上先后存在着三种合同关系:其一,租用或寄托合同关系,根据这一关系,租买人在完全付清款项前拥有对货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租卖人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其二,优先权关系,即租买人在如期付清租金后,拥有对货物的优先购买权,而租卖人则负有保障对方优先权的义务;其三,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租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成立,租买人对其占有的货物取得所有权。2.美国法律中的租购与英国不同,美国并没有过多强调租买人的优先权,而是将租购包含在信用消费领域中的附条件销售(Conditio

8、nalSale)概念之下,规定于《统一商法典》及各州立法之中。所谓附条件销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买方尚未支付最后一期价款之前,虽买受人可自由使用所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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