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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屮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定期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依法建立本机构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指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资格的审查、发证;(三)对专家的产生进行监督;(四)对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五)
2、对专家的评标业绩进行考核;(六)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增减专家库名单。第四条专家的条件: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概)预算编审、工程管理等工程技术、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五条专家从本省有关专业部门、学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在职或者离退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中选择,也可以聘任国家部委和外省(市)的专家。专家库应有各类专业人员。第六条省建设厅专家库设立程序:(一)由各单位推荐或专家本人自荐。单位推荐的,需盖单位印章;(二)对推荐和自荐的专家进行审查、考核,并向符合条件的专家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3、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当地有关单位收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报省建设厅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后,列入省建设厅设立的专家库,并作为省专家库在各地的分库,供当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时选用。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设立程序:(一)招标代理机构将收集的专家名单(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二)省建设厅对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专家名单进行资格审查、考核;(三)由招标代理机构向经审查通过的专家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第八条省建设厅设立的专家库、各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专家相互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一个专家可以在省建设厅和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4、设立的专家库中登记。第九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二)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打分或者投■(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专家具有下列义务:(一)评标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评标定标活动;(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四)自觉遵守评标纪律。第十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专家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中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一般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公开的形式,在专家库
5、中选定专家。技术性特殊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入选的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足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选定专家。(一)选定的专家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评标工程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选定的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第十二条招标人选定专家工作应当在开标前48小时之内完成,并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连续超过两次者,视作自行退出专家库,由省建设厅收回《资格证书》。第十三条专家参加评标的资料归入该招标项目档案。第十四条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专家在评标定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失去公正行为,省建设厅经
6、查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对在评标工作中能坚持原则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建设厅将予以表彰。第十六条除招标人代表外,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已参与评标并确定屮标人的,屮标结果无效。特殊情况应报省建设厅核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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