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业务答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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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和企业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一些对政策把握不准的问题。为帮助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管理政策,合规办理业务,广东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在征求银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了《政策与业务答疑(第一期)》,供学习参考。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是否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用于支付日常经营工程款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新规对该业务是否有影响?答:资本金结汇的资金可以向其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

2、以下规定: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Z外的其他投资理财;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口收入使用范鬧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可办理以银行为委托行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国银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不影响该业务,仅明确不得接受其他债务性资金

3、等五类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问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审核什么材料?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等。结汇待支付账户同名同性质账户划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使用”,不需要审核“使用”的材料,参照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的材料审核。问某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多家独立核算的SPV项目公司,现该公司申请办理内保外债业务。1、外债登记表中的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或置换他行贷款”

4、,外债资金能否支付SPV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缴税、购买飞机等?2、1年期的短期外债能否用于归还10年期的长期贷款本息?答:1、如借款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公司,借款企业的外债资金不得给予其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因此,SPV公司为独立核算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资金就不得给其使用。2、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外债指标,借用屮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额度。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应注意企业借入

5、的外债资金使用期限是否与合同项目期限、还款期限相匹配。问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文件屮,第二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英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以上文件提及的“个人”是否包括境外个人?如果包括,那么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是否还有“只能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的限制?是否还有每日向本人境内账户汇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限额(香港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澳门居民每日5万元人民币、台湾居民每日8万元人民币)的限制?答:1、个人其

6、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向境内汇人民币,收款人为本人的,仍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利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若收款人为非本人的,按《屮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的通知》逐笔审核经常项下相关资料办理跨境收支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

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的相关规定仍有效。其中,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8万元人民币;持有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办理同名账户汇入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5万元人民币。3、台湾地区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仍按照人民银行现行政策办理,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通过台湾参加行利用清算行或代理行渠道办理经常项H下往来大陆汇款,包括以账户持有人为收款人(即同名汇款)或其他收款人的台湾对大陆人民币汇款,汇款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天

8、8万元人民币,汇入后尚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台湾。问企业延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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