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管理制度

机动车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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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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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

2、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

3、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2016年1月10日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编号:用车单位行车地点行车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行车用途车型车号司机姓名带车人行车安全措施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带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2.机动车辆进入

4、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生产装置区、罐区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4.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5.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行车路线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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