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违背立法本意”之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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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警官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题目专业年级层次学习形式区队(函授学员不需填写,请删除此行)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8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本论文的成果属于云南警官学院所有。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aInquirytothe“ViolatedtheIntentionofLegislationObviously”——Onthesixthsubpara

2、graphoftheArticle13oftheinterpretationoftheretrialsurveillance(theFourthBranchof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Procuratorate,Chongqing,409000)8[Abstract]“Violatedtheintentionoflegislationobviously”hasbeentakenasoneofthesituationsofapplyingthelawbyerrorinthesixthsubparagraphoftheArticle13oftheinterpretat

3、ionoftheretrialsurveillance.Atmostcircumstances,there’snoneedtosearchtheintentionoflegislation,andthecasesstillcanbedisposedaccurately.Fortheuncertaintyoftheacceptations,toomanyconflictsofthelegalrules,thelow-leveloflegislation,theintentionsoflegislationofmanylawssometimesaren’tworthbeingsearched,o

4、rnotexisted.There’remanyobstaclestoapplythelawanddealwiththecaseaccuratelybywaysearchingtheintentionoflegislation,lackingoffeasibility,andtheactualeffectsmaybefarfromtheintention.[KeyWords]theintentionoflegislation;theinterpretationoflaw;retrial“明显违背立法本意”之追问——评《审判监督解释》第13条第六项[摘要]《审判监督解释》第13条第六项将“明显

5、违背立法本意”作为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之一。多数情况下,无须刻意探寻立法本意即可正确处理案件。基于语义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冲突过多、立法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我国不少法律的“立法本意”有时并不值得探讨,或者根本就不存在。通过探寻立法本意以求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存在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可行性相当有限,实际效果可能有违初衷。[关键词]立法本意;法律解释;再审为解决民事案件申诉难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将申诉改为申请再审,其第179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列为再审事由。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6、时,此项再审事由亦得以保留,仅在措辞上略有变化。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不仅细化了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些技术性规定,还对若干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较详尽的解释。其第13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由此可得出如下规则,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

7、再审。此规定在立论基础上是存在疑问的,因为何谓“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言人人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乃非常困难之事。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一、“明显违背立法本意”之内涵“立法”一词作名词解,在我国有广狭两义。就广义而言,其包括所有的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狭义而言,立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法院判决仅适用法律而不适用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况非常少见。实践中较常见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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