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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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兼职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

2、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劳动者兼职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不论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对“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

3、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动者和招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仅需要保留“提出意见”的证据即可。  王某20XX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一家软件设计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师的工作。  进入公司后表现一直非常出色,得到领导的赏识。  王某在大学期间非常热爱唱歌,曾自行组建了一支校园乐队。  毕业工作后,王某依然没有放弃这个兴趣爱好。  只要当天不加班,他就会去家里附近的酒吧驻唱

4、。  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王某一般唱到晚上10点就结束回家了。  某天,王某因工作安排问题与他的直接领导起了争执。  随后,该领导从同事处得知王某经常在下班后前往酒吧驻唱,属于兼职行为。  在该领导的强烈要求下,人力资源部于20XX年11月30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能否以王某存在兼职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方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签署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  未经公

5、司允许,王某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王某的兼职行为已经影响了他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质量。  所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业余时间从事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与公司的工作没有利益冲突。  公司还曾在20XX年年初为其颁发了优秀员工的奖状,足以证明自己从未因驻唱工作影响到本职工作。  公司是因为自己和领导闹了矛盾,故意找借口开除自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员工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  公司方声称王某的兼职行为对

6、其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  王某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利益冲突的活动,也未对本职工作产生影响。  公司以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能否以员工的兼职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  兼职行为在劳动法意义上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本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兼职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7、  但是,我们依旧能够从一些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窥见立法者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该条款中可以发现,法律对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认可态度的,但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解除权。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

8、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该司法解释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是持认可态度的。  虽然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持认可态度,但是劳动者从事兼职行为必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法律也给予了第一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劳动者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公司根据《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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