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有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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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犯罪有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10-10-2414:23:48)转载▼标签:税务稽查业务学习分类:稽查业务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2、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

3、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

4、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5、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

6、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件规定,上述规定自2010年5月7日起执行。<政策jied>解读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新标准”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为涉税条款,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12种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背景关于追诉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7、的规定》(公发〔2001〕11号),于2008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上述两项规定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执法规范。随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由于没有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出现了立案、批捕、起诉尺度掌握不一的情况。《立案追诉标准(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公发〔2001〕11号

8、文件相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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