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律师的举证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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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代理律师的举证质证技巧  注: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网络文章,很多文章作者不明,难以查考,恕不一一署名,谨致谢意。本文亦不作商业用途,只供本人及同仁学习参考,欢迎转载。  关于打官司有多种说法,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际关系、法律关系),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都很有道理。本文试图从后者予以介绍。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陈述或

2、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

3、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注意的问题:  1、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2、先行支付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〇专家辅助人出庭。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

4、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具有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

5、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2、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3、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般说来,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

6、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可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

7、发问。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举证篇    一、举证的基本知识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

8、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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