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务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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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商务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第三条按照区委区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将行政审批服务科整合建制进驻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窗口工作充分授权,确保审批业务从受理到办结实现“一站式”服务。14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大厅,授权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在没有窗口授权配

2、合的情况下,相关职能科室一律不得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承诺或受理。审批许可或文件全部加盖区商务局审批专用章。第四条派驻大厅窗口负责人及业务受理人员(可由负责人兼),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窗口负责人由行政服务科科长担任,负责窗口全面工作,窗口由局长和分管局长直接领导管理。窗口负责人和业务受理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二年,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须严格遵守大厅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局机关和大厅的双重管理监督。局党组将加强与区行政

3、服务中心沟通,关心重视窗口人员工作和生活,对在大厅工作期间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在评先树优、职称评聘、提拔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时到中心带班,每个月不少于1次,每次带班时间半天,分管负责人坐班每月不少于3次。同时,根据窗口业务需要,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经常到本单位窗口现场办公,解决窗口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第六条局党组将按周调度安排窗口工作,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局机关及时向窗口提供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施和用品,力口大对窗口的人财、物投入,确保窗口

4、办事高效运转。窗口要严格使用服务中心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第七条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大厅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审批项目受理、催办和回复,窗口负责人每月要汇总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分别报局长和分管局长。第八条行政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月艮务期限、业务流程等,经局领导和大厅业务科审定后,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和在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O第九条凡纳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大厅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需职能科室配合的勘验等业釦科室要积极配合。第十条业务受理人员

5、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按承诺时限办理,属即办件的就立即办理,非即办件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并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必须进行现场察看的审批项目,窗口人员报分管领导后,分管领导组织窗口和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确定是否受理。第十一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按要求全部提供,且已不能再提供欠缺资料,窗口人

6、员接收申请材料后,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请示分管领导或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要求,应予及时受理,不能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二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大厅、局网站和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局党组所有审批事项全部授权到服务窗口,窗口可按承诺时限直接办理,每周向分管领导汇总上报业务办理情况,每月上旬将上月审批材料整理后拿到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将材料分发至各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补审签后,由办公室收回报局长补签发。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窗口业务

7、人员可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办理。第十四条对行政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业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受理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8、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项目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告知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第十六条配合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需由承办科室向分管领导申请批准后,及时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延期理由和时间,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窗口及配合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批项目。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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