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委员会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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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政策变迁1997年,民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岀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该规定只适用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随后,各省、各行业均开始设立职工持股会。但是,之后国家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政策逐渐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社会团

2、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口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根据屮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牛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

3、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社会化的“非法集资”;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可能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二.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通常情况下,解决职工持股会的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职工持股会

4、内部出资转让、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及解散职工持股会。(一)、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1、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由于职工持股会人数较多,为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首先应当在职工持股会内部进行出资转让,压缩人数。通常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调整主要是职工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因职工持股会为公司显名股东,对外股权转让应当统一由职工持股会进行,因此,所有职工均应将其出资转让给职工持股会。职工如取得拟上市公司

5、的股权,也必须先将出资转让给职工持股会,然后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职工持股会受让股权2、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的程序职工持股会章程一般均对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出资的转让与权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应当履行以下程序:①拟转让岀资的会员签署出资转让申请表,拟受让出资的会员签署岀资受让申请表,确定拟转让(受让)的岀资数额、价格等事项。②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的决议。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的决议。④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职工持

6、股会签署《出资转让协议》。⑤受让岀资的职工或职工持股会支付款项。(二)、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1、股权受让方的选择关于股权受让方,既可以是职工持股会的职工,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还可以是战略投资者。但是,转让给不同的主体,对于拟上市公司具有不同的影响。如果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后剩余的职工人数较少,与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东相加也不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可直接将股权转让给该等职工。如果内部岀资转让后剩余的职工人数较多,作为变通措施,可以考虑由该等职工新设一个或多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50名

7、股东设立一个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每200名股东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由新设的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职工持股会取得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情况下,应当确保新设公司的股权结构是清晰明确的,新设公司不存在其股东代他人持股、实际股东仍然超过《公司法》规定人数的情况。2、股权转让程序发行审核实践中,证监会高度关注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价款的支付和工商变更手续。鉴于此,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履行如下程序:①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关于同意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的决议;②职工持股会书面通知拟上

8、市公司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③新设投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受让职工持股会股权的决议;④职工持股会与职工、新设公司或战略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⑤股权受讣方支付股权转让款;⑥拟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⑦其他股东书面确认放弄优先受让权;⑧拟上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三、案例业内人士分析,真假清理关键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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