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其复议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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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起诉状原告:江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水利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XX厅长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FI生,身份证号码:336233019XXXXXX6950,江西省鄱阳县人,家住鄱阳县鄱阳XX村XX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撤销赣人社复

2、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因工伤认定纠纷,不服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2015年X月X日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后,于2015年X月X日作出赣人社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公司X月X日收到),维持了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岀的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第三人所遭受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3、一、被告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错误的。所谓认定劳动关系的工伤,其证据要有劳动合同、劳动事实和领取劳动报酬的原始依据。而本案第三人一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工作的打卡考勤记录;-:没有在原告领取劳动报酬的任何证据。仅凭案发后随便找几个人做的笔录是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依据的。第三人擅自闯入施工建设现场造成的伤害,是不能作为员工的工伤来认定的。二、被告的劳动工伤认定,是混淆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在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按照被告在复议时的陈述,原告与章喜泉是工程承包关系,而章喜泉与第三

4、人是临吋雇佣关系。那就算原告与章喜泉的承包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存疑,但是第三人与章喜泉临时雇用的关系怎么也不能转变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

5、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是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的隶属性。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力。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定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

6、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的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

7、。5、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6、从以上的陈述可以明显看出,被告将章喜泉与第三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错误,因而进行的工伤认定亦是错误的。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人社伤认字(2015)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人社复决字(2015)XX号《行政复议决

8、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和民事关系上的判断错误,导致工伤认定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认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感。此致阳县人民法院具状人:江西XXXX有限公司二O—五年XX月XX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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