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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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含合格供方)。二、施工生产中进货、施工(生产)过程及最终的监视和测量活动。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四、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五、九局《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六、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七、GB/T50

2、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八、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第四条术语与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第二章职责-19-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是施工质量检查、监察的主管部门,实施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施工质量监察(检查)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标准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司、各单位(含合格供方)的质量监察(检查)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

3、内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第八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单位工程管理部(室)的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检验和试验计划的编制与落实,检查施工质量内业工作,技术人员必须配合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第九条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进货检验和试验的管理,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必须配合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第十条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按照检验和试验计划,负责对进货、施工(生产)过程及最终检验和试验实施具体的检查和控制。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质量监察(检查)机构一、公司设置安全质量管理部,各单位特

4、别是各项目经理部要设置安质部(室),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或质量领导小组。二、各级质量-19-监察(检查)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质量监察(检查)人员的工作(升级、升职者除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质量管理部同意并备案,同时补齐人员。专职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在项目经理部不得做兼职工作,避免造成质量管理上的失控。三、各级监察(检查)人员必须取得质量检查员证书并经授权,无证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监察(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一、定期检查:

5、(一)公司实行“三级检查制度”;(二)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架子队每旬组织一次检查。二、随机检查公司、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对管内(含合格供方)的施工质量实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部分内容。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对管内施工工程实行日常检查。第十三条施工质量的监视和测量一、所有监视和测量活动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和试验计划进行。二、进货的监视和测量(一)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材料人员提供的《产品送检报告单》及有关证实材料,或经产品质量鉴定部门认定《产品合格证

6、》进行材质性能和外观的检验和验证。(二)-19-各单位质量监察(检查)人员根据《试验报告》,验证判定是否接收。《试验报告》经质量监察(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认证,由技术人员归档保管,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将试验结果记入试件统计台帐,并将《进货试验台帐》在月未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三)各单位材料人员根据验证结果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四)确定进货检验的数量和性质时,应考虑在供方处进行控制的程度和所提供的合格证据。(五)如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需紧急放行时,由各单位技术人员填写

7、《紧急(例外)放行批准记录》,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参加。经总工程师批准,并对该产品作出明确的标识和记录,而检验和试验仍按照规定进行。但一次性施工不能追回的材料不得紧急放行。三、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一)施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检验和试验计划、工程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项目、标准及方法进行,合同中如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二)严格执行“三级检查制”,各级质量监察(检查)人员要按检验和试验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检验。(三)对施工过程中需要试验的项目,由各单位技术人员根据检验和试验

8、规定、计划取样送检。《试验报告》经质量监察(检查)人员、监理工程师认证,由技术人员归档保管,质量监察-19-(检查)人员将试验结果记入试件统计台帐,并将《试件统计台帐》。在月未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四)各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应在每月末将当月《月份工程质量报表》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汇总。(五)上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序。(六)过程检验和试验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做出标识,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不符合控制程序》执行。(七)在所要求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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