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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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下)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解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五、欧盟对企业合并控制的程序当…项交易构成新《合并条例》第3条规定的集中,而但使新《合并条例》第1条规定的门槛得到满足时,当事方向委员会申报便成为强制性的。欧盟竞争总司从90年代初开始止式进行并购审查,到2003年底共作出并购审查决定2349件,其屮只有115件进入了第二阶段(18件禁止合并,68件有条件通过),2234件都在第一阶段完成审查(其中有107件由委员会附加条件通过),约占案件总数的95%0(一)申报程序申报程序是企业合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个必经步骤,也是企业

2、合并程序的第一步。根据新《合并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应在签订合并合同、公布公开招标以及取得控制力之后尽快地对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进行申报。在计划中的协议或投标将要产生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时,如果相关企业要使委员会相信他们签订合并协议的意图是正当的,或有关企业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合并计划,比如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或和关企业签名的意愿信等,或在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他们已经公开宣布了他们的招标意愿,企业也应当尽快进行申报,当然耍符合具有共同体影响的合并的条件。如果没有事先的申报,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将受到罚款。在企业通报之前以及委员会宣布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之前,合并必须暂停

3、。(二)第一阶段审査第一阶段审查的目的是审查合并行为是否存在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的嫌疑。如果能排除嫌疑,审查就到此结束,否则将正式立案调查。委员会在收到全面申报材料后,须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果委员会收到成员国提出的申请,请求将实质性影响成员国国内独立市场的合并移交给成员国主管机关处理,或者相关企业为了使合并行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按照委员会提出的附加条件和义务作出了承诺,委员会可以将25个工作日延长到35个工作日。第一阶段审查分为常规程序和简化程序两种,当并购案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当事方可以要求适用简化程序。适用简化程序的当事方可以少提交一些

4、信息,竞争总司在内部审批程序上也相对简单一些。在第一阶段的审查中,委员会可以作出以下3种决定:(1)申报的合并不属于企业合并控制条例管辖的范围,也就是说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2)中报的合并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但是不需要对合并进行进一步审查就可以认定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3)申报的合并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但委员会对合并是否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存在着严重怀疑,需要对合并进行第二阶段的审查。(三)第二阶段审查对于那些是否与同共体市场相协调存在怀疑之处的合并,委员会必须进行第二阶段的审查。这个阶段的审查期限是90个工作日。如果合并企业按照委员会在最终决定中提出的附加条件和义务作

5、出了承诺,只要该承诺是立案调查之日起的5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可以将该期限延长到105个工作13。如果申报合并的企业在委员会启动笫二阶段调查程序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上述期限也可以延长到10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委员会除了调查外,会对合并进行深入和详细的分析,特别是分析合并对欧盟市场的影响。调查一般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通过打电话或召开会议与当事方以及第三方(竞争者、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方)联系;2.向第三方发出提供相关信息的函(即“第11条”规定的信函)和调查问卷;3.到公司进行实况调查(应公司的邀请或依据合并条例第13条行使调查权);4.通过委员

6、会内部的其他司局或其他国家竞争主管当局(成员国或有直接影响的第三国)收集信息。经过这一阶段的审查,委员会可以做出以下决定:(1)宣告企业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如果委员会确认某一合并不会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将宣告该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从而允许中报的企业合并。通常,如果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低于25%,委员会都会宣布与共同体市场和协调。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新《合并条例》的第8条第2款,在批准合并时附加一些条件和义务,例如,要求申报的企业对合并计划作一些变更,限制申报企业在被控企业的股份,规定申报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不得从事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等。近年来,委员会越来越频繁地依据第8条第

7、2款有条件地批准合并。(1)禁止企业合并。六、欧盟有关禁止企业合并的实体标准(theSubstantiveTest)要认定一个合并是否与共同体相协调,委员会首先要界定与合并有关的相关市场,然后判断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包括合并后企业的市场地位。判定的首要因素是市场份额;其他的因素包括,合并后的企业能否将多数竞争者排挤出市场,能否具有涨价能力以及能否构成市场进入的障碍等。(一)相关市场的界定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很关键。准确界定市场才会有准确的关于市场集中度的分析。市场界定得过大,则对市场集中度可能会低估;而市场界定得过小,则会导致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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