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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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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系统内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各企业、各科室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
2、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系统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
3、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制。对分管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明确信
4、访工作领导责任目标,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八条 党委班子及成员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所属企业、科室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部署,办公室、信访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5、县委、县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者未按规定签字上报处理意见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其他
6、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责任制由颁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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