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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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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摘要]一人公司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必然产生的新的公司形态,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导致了传统公司社团性特征的缺失。同时其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模糊也导致了单一股东利用个人意志代表公司意志所产生的各种破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公司本身利益的情况发生。对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再也不能用传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模式去规制,如何对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行重新构建,就成了一个重要课题。[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治理一、一人公司制度基本理论(一)一人公司概述1•一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人公司(one~mencompany,onemembercompany),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
2、公司。其出现之最初并非为法律上之承认,而是通过股权转让而使公司为其中一人独自控制或虽名义上有多位股东而事实上为一人所独自控制的事实状态。由于一人公司最初是通过公司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有些国家法律产生了对一人公司的“滞后性”认识。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是先产生一人公司后才产生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范的。现代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是通过英国法院判例所产生的,在“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中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股权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⑴这个案件的产生体现了传统多元化公司与一人公司事实存
3、在之间的对立,而从判决上也使一人公司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肯定。至此,由于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更有利于公司灵活经营,以1925年列支敦士登《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首次成文立法肯定一人公司后,美国、法国、德国以及F1本等国家纷纷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2•—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在一人公司的存续期间内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①一人可以为自然人亦可以为法人,此人持有全部股份。这一点和传统公司法公司的社团性相冲突,但是随着公司法理论的深入和创新,现代公司的发展使得公司的社团性已经不再是公司的必备要件①据一人公司产生的形式,我们把一
4、人公司分成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rti一位发起人成立的一人公司,自成立时股东就为一人;后者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并非为一人公司,但是在以后的股份流动中,公司股份从多人所有集屮到一人所有,此时的公司从原来的多股东公司变为一人公司。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非一人公司转变为一人公司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之后的一人公司股东的股权与转变过程中的其他股权是呈反比例发展。如果当该股东占有绝大部分股权时,是否就此认定一人公司的成立呢?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然则现实的问题是,企业形式的转变是有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程序的,一人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同。如果未认定该公司已经成为一人公司但实际上大股东已经使
5、用其股权优势作出有损相关人利益的所为,那么是否还要认定其他股东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还是rti—人公司的特殊制度加以规范,本人相对倾向于后者。所以本人所理解的股东为一人并非是实际存在的一个人,而是应当由公司此时股权比例来认定股东是否已经“实际上成为一人公司股东”,如此应当更为合理。To关于法人的分类,传统分类以社团与财团的区分为基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最基础的分类。但20世纪以来,社团与财团的区分面临挑战,这就是所谓“一人公司”的出现并被若干国家所承认的原因。図(2)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性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与“经营”一般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内部治
6、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没有“股东会——董事会一一监事会”的结构,股东通常身兼数职,既是股东又是董事,并且一定程度上讲是自己监督自己,使一人公司变成了股东自己的“独立王国”,一人公司的股东如同皇帝一般。(1)责任的有限性公司制度区别于非法人企业的最大魅力就是其认定了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形式,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无疑是对需要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的人们的巨大诱惑。西方一些学者称公司制度是近代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其对社会的推动比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还要大。⑶但是一人公司虽然股东仅为一人,结构类似于独资企业,但是股东仍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一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
7、股东不必以其出资以外的财产来清偿债①关于一人公司的有限性,有学者认为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性还是存在区别的「'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分离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把出资交付给公司,脱离其控制和支配。而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很有可能就是公司资产直接或间接的强有力的控制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同于传统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一一张佳术著:《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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