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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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师范生,我们日后走上工作岗位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些学校事故。面对法律纠纷处理时,我们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我搜集了7种情况的学校事故,各有其不同的情节,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第一,学校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侵害事故不负法律责任。天津市某中学教师王某某,起诉天津市某中学,要求该中学对因过错造成其女死亡并导致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了,并止式立案审杳。15岁的原告Z女王某某在该中学就学。因其与同学发生纠纷,并对班主任白某某和教导处主任郭某某的批评不服,在学校教导处服毒自尽,后经

2、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第二,学校及其老师,在工作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则学校及其教师承担部分责任。据《教师与法制》报道,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吋,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口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3

3、20元。第三,因学校管理失当,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侵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虞城县田苗乡杨余朋小学五年级学生马建国,上早操时,因迟到插队时被同学摔倒在地,造成左肋骨骨折,花去医药费用1300余元,其父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医疗损失。而校方则认为按时上操是学校对集体活动的正常要求,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应负法律责任。马父遂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儿子将校方推上了被告席。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应承担主耍民事责任,马父作为监护人也应乐担相应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学校赔偿马建国医药费100

4、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其父负担。第四,直接由学校及教师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学校及其教师承担法律责任。据《屮国青年报》报道,1995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小学500多名小学生上完晚自习,由于天冷,宿舍乂第一次生起火炉。孩子们急于去宿舍烤火,一岀教室便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了被摔倒,后面的孩了仍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小学生被踩伤的惨剧。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一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距离,长期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

5、岗也是常事。检察机关认定校2、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等3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第五,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或应该知道行为会造成较严重或很严重的损害后果,却违反职责规定行为并造成事故发生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据《屮国青年报》报道,乌鲁木齐市第22小学发生一起疫苗错接种事件,数10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征兆反应。该校组织四年级的93名学生到校医疗室打流脑疫苗,事后发现有3支卡介苗被误当做流脑疫苗注射给了学生。当晚就冇学生出现流向部位肿大、咳嗽、头昏、恶心等症状。据乌鲁木齐卫生局负责人透露,这次第22小学组织的流脑疫苗接种,

6、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疫苗的接种应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开展接种疫苗工作。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及有关人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还有可能受到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法律制裁。第六,对于在学校以外发生的学生侵害事故,如果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并且学校确有过错的,则学校应负法律责任。据《教师与法制》报道,某市小学二年级在学校的倡导及班主任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到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在打扫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

7、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本案在辩论责任归属时出现分歧,有人认为该小组去“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先未告知学校及班主任,不屈学校或班主任安排的活动事项,学校和班主任不存在管理上的问题;但也冇人认为该小组是在学校及班主任的倡导下成立,平时学校也经常要求学生多做好事,木案虽发生在校外,学校也应负一定责任。第七,在学生人身事故中,应负法律责任的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连带赔偿责任。6岁的宁宁在江苏盐城汽车总运输公司幼儿园吃饭后,就到自己座位上玩积木。这时,另一个小朋友嚷着也要玩,小宁宁拔腿就跑,碰倒了放在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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