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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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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养殖、屠宰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涉刑案例分析(节选)二O一六年八月加强动物养殖、屠宰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动物卫生相关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动物防疫、屠宰管理、兽药管理、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秩序维护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养殖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加强对各环节涉刑行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是执法部门和执法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习总书记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动物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
2、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下,探讨动物防疫、屠宰管理、兽药管理、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追刑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
3、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2016年6月16日下发)第一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刑法337条研读(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
5、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二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譬如故意逃避检疫、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同时动物感染有重大动物疫病,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此罪。而那种合法情况下持证运输动物,途中检查发现染疫时,则不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重大动物疫情需要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来认定;二是重大动物疫情不仅仅局限于数
6、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其它一、二、三类病呈暴发流行,或者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时,也可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二、赵某跨省销售染疫仔猪案2014年3月初,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人赵某甲与被告重庆市城口县人郭某某商量,在不办理相关检疫手续的情况下,拟将一车仔猪从四川省卖到重庆。2014年3月10日,赵某甲雇请司机唐某甲及搬运工邓某某,在四川省武胜县收购126头仔猪并装车,于3月11日凌晨运抵城口县后与郭某某取得联系。郭某某及妻子许某某在挑选仔猪时发现部分有疑似疫病症状,从中只挑
7、选购买了103头。后赵某甲、唐某甲、邓某某三人载着余下的23头仔猪在城万快速通道再次出售未果,被重庆市城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赵某甲现场逃逸。第二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刑法140条研读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8、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重庆市裴某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裴某为增加猪肉重量,指使其雇佣的工人在其开办的位于A区钱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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