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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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完善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一条规定了我国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本文试从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皋本内容、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三方面展开论述。一、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第七条规定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即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本级

2、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也耍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监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基于以下考虑:(1)保证全国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执法、执纪,“全国一盘棋”;(2)有利于获取同级政府支持,顺利开展工作;(3)有利于行政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使职权。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两者既有交叉,又有所侧重。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署安排工作,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工作方针、

3、政策和规章,进行宏观指导;(2)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3)监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4)复核不服下级监察机关复审决定的申请;(5)直接变更、撤销或者责成下级监察机关变更、撤销不适当的监察决定;(6)对提出监察建议的异议进行裁决;(7)交办或者指导办理监察事项;(8)协调所辖监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9)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进行指导;(10)必要时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简而言之,就是确立工作重点、组织业务培训、监察业务指导、审核人事变动。同级政府对检察机

4、关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须向人民政府报告工作;(2)财政上,行政监察机关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3)职权上,行政处分建议尤其是拟撤职、开除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需向人民政府提请。人事方面,国家监察部的领导班了由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领导班了成员由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管理,其任免、调动必须征得上级监察机关同7UAO(二)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笫七条规定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非

5、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合并监察机关。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含义:第一,我国行政监察体制从屮央到地方分为屮央、省、市、县四级,这四级政府依法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第二,各级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木条文没有对各级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做统一规定,而是采用了“国务院监察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写法,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监察法出台的吋候,监察体制还处于探索和初步完善阶段,不作统…规定并不影响已有体制的运行,这也是立法工作中普遍采用的做法。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央一级的行政监察机关

6、的组织形式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绝大多数省的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即监察厅,个别省份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员会,即监察委员会,如山西省。(三)行政监察机关的责任范围。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监察丁作。•般來说,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责任范围与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监察事项一般应由该行政区域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但有两种情况除外:(1)对于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7、位,其监察事项主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机关负责。(2)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即使不在木行政区域范围工作,其监察事项仍由木级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如许多省市在北京、深圳等地设立的办事处。二、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不难发现,行政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权力运行的专门机构在领导体制上并没有与其他行政机关体现出多大的差别性,而行政监察的工作特点和部门性质决定了在实际工作当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第•,行政监察机关缺乏应有的独

8、立性。行政监察机关在人事、财政、职权上都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监察T作极易受到行政干扰。干扰可能来源于政府领导人,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政府领导对各职能部门基木上采取的是分管制,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个别政府领导人认为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分管的部门进行监察就是对其工作的不信任。干扰可能来源于组织、人事、财政等一些党政职能部门,监察机关不可避免地要与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打交道甚至处于被动位置,能不能公正、有效地对这些部门进行监察是个疑问。没有独立性,监督难以发挥应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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