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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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4期·判例评析·STUDYOFCASESNo.4.2011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冲突案件的裁判要点——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好美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①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袁博[摘要]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司法实践中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两种权利冲突也较为常见,本文案例即属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作者深入总结了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的裁判要点,即类似商品辨析是裁判基础、在先权利判定是裁判关键、诚实信用考察是裁判补充。最后作者总

2、结出了裁判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类型案件的“三步法”。[基本案情]原告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03年5月14日,高士公司将“好美家”文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2005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向原告颁发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自2008年4月起,原告发现被告好美家装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熟胶粉的包装盒上使用“好美家”,在购物凭证和发票上使用“好美家”文字。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与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纤

3、维素浆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①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24判例2011年4期-内页.indd242009/10/2115:35:25《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4期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冲突案件的裁判要点万元。被告好美家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4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产品、工业美术品、家具、包装材料、陶瓷制品、室

4、内装潢、日用百货等。自1998年成立时起,被告一直将“好美家”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到2003年时营业收入已达12亿元,并一直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并在2003年年底前获得诸多荣誉。[裁判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涉案产品包装盒和购物凭证上使用“好美家”文字是否构成了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纤维素浆是否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通过对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的比对,不能

5、认定两种商品构成同种或类似商品。第二,被告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被告1998年成立时起一直将“好美家”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到2003年时营业收入已达12亿元,并一直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并在2003年年底前获得诸多荣誉,同时有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并无与涉案商标混淆的恶意。因此,法院确认被告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理评析]一、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之间以及两种权

6、利自身之间产生冲突的表现形式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具有显著的识别和区分作用。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因而基于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而产生的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在所难免。近年来,全国出现了很多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例,影响较大的有北京的“同仁堂”案,南京的“张小泉”案,天津的“狗不理”案。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以及二者自身产生的冲突,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对于这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

7、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否则,便属于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商评委得到解决。这类冲突的经典案例是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梦特娇”案。该案中,被告将自己拥有的“梅蒸”(

8、字母和图形组合)商标拆分成与25判例2011年4期-内页.indd252009/10/2115:35:25《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4期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冲突案件的裁判要点原告的“Montagut与花图形”商标相似的标志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尽管“梅蒸”商标本①身并不与原告商标相似,但被告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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